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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对于未取得相应许可而擅自进行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未经批准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各相关部门将依据其职责范围,共同采取行动。违规者的所有非法所得,以及用于非法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连同相关的工具、设备和原料等,均将被没收。若违法产品的市场价值低于一万元,除没收外,还将面临两千元至五万元的罚款;若市场价值达到或超过一万元,则罚款为货值的五倍到十倍之间。
此条款旨在强化监管,确保市场上的食品安全,通过严厉的处罚措施,对无证经营和非法生产行为形成有效威慑。通过这样的法律手段,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对于以下行为,在未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将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执行以下处罚:没收非法所得及违法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同时可视情况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及原材料。若违法产品的货值低于一万元,将被处以五万至十万的罚款;若货值超过一万元,则罚款为货值的十到二十倍。情节严重者,将撤销其经营许可证。此规定特别适用于使用已过期的食品原料或食品添加剂进行生产、或销售此类食品及添加剂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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