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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9日,天津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十三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贵州前省委书记孙志刚涉受贿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判定孙志刚犯受贿罪,判处死缓,并终身剥夺政治权利,同时没收其全部个人财产。在死缓期满转为无期徒刑后,他将被施以终身监禁,不得申请减刑或假释。所有已扣押的受贿财物及其收益将被追缴入库,对于未能追回的部分,将继续追讨。
据审理揭示,自2002年下半年至2023年8月,孙志刚利用其在湖北、安徽、国家发改委、贵州等地的高级职位及影响力,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推进、股权购买、工程承包和房产开发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总计约8.13亿人民币,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
法院认为,孙志刚的行为构成了严重的受贿罪。鉴于其受贿金额巨大,情节极为恶劣,对国家和公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按法律规定应判死刑。但考虑到他的犯罪中存在未遂情况,且在调查中表现出重大立功、坦白未被知晓的罪行,真诚悔罪并积极配合退还大部分赃款,这些法定和酌定的减轻情节使得法院决定不立即执行死刑。此外,鉴于其罪行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法院决定在死缓期满转为无期徒刑后,对他实施终身监禁,排除了减刑和假释的可能性。法庭据此作出了最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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