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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特别规定_劳动法是怎么规定产检假的呢

2024-11-18 17:39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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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特别规定?

河南省针对女性职工劳动保护的特别规定(2018年第186号政府令,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旨在减轻女性在工作中因生理特性遇到的特殊难题,确保她们的健康。此规定适用于本省内所有公共和私营部门的雇主及女性员工。

各级地方政府需强化对女性劳动保护的指导,解决实际问题,而相关部门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管、卫生健康等,须依职责监督执行。工会和妇女组织则需依法监督并维护女性权益,协助雇主落实保护措施。

规定要求雇主建立并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范,确保女性享有平等的就业和薪酬待遇,禁止在任何劳动合同中限制女性的婚姻、生育权利,且不得因怀孕等因素歧视女性。

在劳动合同签订时,雇主须明确告知女职工禁忌的工作范围、职业危害及保护措施。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等特定阶段,劳动合同应自动延期至相应阶段结束。

此外,雇主应提供针对不同生理周期的保护,如经期适当调整工作、发放卫生费,孕期减轻工作量,产后享受法定产假及哺乳期便利,并确保医疗费用的报销

对于更年期女性,若不适应原岗位,可调整工作量或岗位。所有这些措施都强调了创造一个支持性和安全的工作环境,确保女性职工的身心健康得到妥善照顾。

违规者将面临投诉、调查,直至法律诉讼,需承担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本规定与现有法律重叠时,遵循更具体的规定。自2018年11月起,此规定正式生效,全面保障女性职工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是怎么规定产检假的呢?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女性员工在孕期进行的产前检查时间应算作工作时间。这一规定未具体限定检查的频次和时段,强调所有必需的常规产检都应被包含在内。

那么,什么样的产检被视为必要?各国依据自身国情及医疗技术水平,制定了各自的产前检查指南。在中国,推荐的产检流程如下:初步检查应在怀孕12周前完成;随后,从第12周起每4周检查一次,至第28周后调整为每两周一次,而进入第36周后,则需每周进行一次。若检查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遵医嘱增加检查频率,确保及时处理,以防不测。

此外,该规定还涵盖其他保护措施,例如,若怀孕女职工无法承受原有工作强度,雇主需依据医疗机构的证明调整其工作量或安排更适合的工作。对于怀孕满7个月的女职工,禁止延长其工作时间和安排夜间工作,并须在工作日内提供额外的休息时段,以此全方位保障孕期女职工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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