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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市管专家管理办法_贵州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2024-12-05 21:14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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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市管专家管理办法?

铜仁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应急管理在安全监管、自然灾备与救援中的智慧支持,提升科技应对能力,有效管理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铜仁市应急管理局对应急管理专家的组织管理。

第三条 专家需为政府的重大决策与应急行动提供智力与技术支持。

第四条 专家须依法依规,诚信开展活动,确保技术结论的科学公正,并由所在单位提供支持。

第五条 铜仁市将建立应急管理专家库,涵盖地质、气象、化工等多领域专家,负责提供决策咨询、技术支持等。

第六条 专家库分设五大类,确保涵盖应急管理各关键领域,由市应急局政策法规科负责管理。

第七条 该科具体负责专家队伍建设、制度制定、选聘考核等,确保专家工作的高效运转。

第三章 专家选聘

第八条 专家通过邀请或推荐,需具备深厚专业知识、实战经验和良好职业操守,由市应急局选拔并动态管理。

第九条 推荐人选需符合特定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专业资格、工作经验和道德标准,经审核合格后获聘。

第四章 专家使用

第十条 专家参与任务遵循特定程序,包括紧急任务的快速响应和常规任务的计划安排,确保任务高效执行与反馈。

第十一条 在专家资源不足时,可临时指派,后续纳入正式管理,确保专业覆盖。

第十二条 其他机构需使用专家时,需通过政策法规科协调。

第五章 专家管理

第十三条 定期组织专家交流,深入分析应急管理状况,提出策略建议,确保专家有序参与决策与实施。

第十四条 政策法规科构建专家管理机制,包括选聘、调用、会商、报告、考核、保密和保障制度,确保专家工作质量。

第十五条 明确专家的权利与义务,包括调查权、举报权、独立判断权、报酬获取权以及遵守纪律、按时完成任务、保密等。

第十六条 对于不履行职责或违规行为,将采取批评、改正直至取消专家资格的措施,并可能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应急局负责解释与修订,自发布日起生效,原有办法同步废止。

贵州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贵州省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调整办法

第一条 旨在加速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强化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和建设,提升生态环境保护及生物多样性的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国务院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边界变动、功能区重新划分及名称更改。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指那些具有典型意义、科学价值显著或对科研有特殊贡献,经正式批准设立的省级、市级、县级保护区。边界变动包括扩大、缩小或区域间调整;功能区调整涉及核心、缓冲及实验区的范围;名称更改则因地理名称变化或保护目标的更替而实施。

第三条 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监督自然保护区的调整管理,而林业、国土、农业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参与管理。

第四条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不应轻易变动。调整需遵循历史尊重、保护优先和科学界定原则,核心及缓冲区面积原则上不减,保持生态系统完整,维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目标不变。对于保护不足的保护区,鼓励扩大。一般情况下,自建立或上次调整后五年内不作变动,除非扩大保护范围。调整应避免与其他保护地重叠。

第五条 在以下情况下,保护区可申请调整:自然条件变化、保护区建立前已存在的不宜保护区域、国家重大工程需求,或保护区名称因地点或保护对象重大变化而需更改。

第六条 对于具有典型生态系统、珍稀物种栖息地等关键保护对象的保护区,调整时核心区域面积不得减小,确保核心保护目标不受损害。

第七条 因重大工程建设需调整保护区时,核心与缓冲区尽量不减少,建设前需进行生态风险评估,并公开,除非国防工程,五年内不重复调整。

第八条 调整保护区范围需由县级政府向市级政府申请,再由省级环保部门审查。功能区调整或更名,同样需县级政府提出,经市级政府审查后,由省级相关部门处理,事先需征得市级政府同意。

第九条 申请调整需提交详细报告,包括科学考察、规划、论证等,具体要求由省级环保和自然保护区部门制定。

第十条 针对重大工程调整,除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供工程批准文件、影响评估等,并作为环评和项目审批参考。

第十一条 省级评审委员会负责调整的评审,遵循既定标准和程序。

第十二条 若申报材料不全、存在违法行为,评审将被拒绝。

第十三条 编制调整报告单位须确保数据的真实、完整,否则将要求整改并可能面临处罚。

第十四条 调整申请通过后,由相应部门提出审批建议,经省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十五条 调整后的保护区需在三个月内完成界标设立并公告。

第十六条 违规调整或申报不实者将被整改和依法处理,严重者依据相关规定追责。

第十七条 撤销保护区的程序类似,因自然条件丧失保护价值或管理不善导致的撤销,需经过评审并依法执行,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起生效,机构调整后由相关部门依新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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