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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为另一方加名若离婚归谁_婚前房产为另一方“加名” 离婚后归谁? 最高法解读来了

2025-01-16 04:57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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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记者粟裕报道,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及相关典型案件,其中涉及到崔某某与陈某某的离婚纠纷案。据最高法指出,在婚后将婚前房产添加配偶名字的行为,在离婚时分割共同财产时,法院可以裁决房产归属给原所有权人,并基于共同生活的具体情况等因素,对另一方做出合理的补偿。

据悉,崔某某与陈某某(男性)于2009年1月登记结婚。次月,陈某某将其婚前所购的房产转移到两人名下共同持有。陈某某为再婚者,与前妻育有一个名叫陈某的女儿,当时陈某15岁,平日寄宿在学校,周末和假期回家居住。而崔某某与陈某某婚后并未生育子女。

2020年,由于家庭矛盾,双方开始分居。随后崔某某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她与陈某某离婚,并要求陈某某支付给她房屋折价款250万元。对此,陈某某答辩称,由于崔某某与他与前妻所生的女儿陈某关系紧张,超过了他能容忍的程度,导致双方感情破裂,他同意离婚。同时他认为崔某某对获取房屋产权并无贡献,且婚后他的银行卡一直由崔某某管理,家庭开支全由他承担,因此只愿意支付100万元作为补偿。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均确认涉案房屋的市场价值为600万元。

审理此案的法院认为,崔某某与陈某某因日常生活琐事及与对方家人的矛盾加深,导致感情破裂,双方都同意解除婚姻关系,法院依法予以许可。涉案房产原本属于陈某某婚前财产,他在婚后为崔某某添加名字是对个人财产的一种处分,现在该房产登记为共同共有,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于双方争论的房屋分割比例问题,虽然该房产最初是陈某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崔某某并未对其产权获取有所贡献,但鉴于双方已持续十余年的婚姻关系,结合他们在家庭中的贡献以及彼此间的资金往来情况,法院酌情判定崔某某可以获得房屋折价款120万元。这一判决结果公布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最高法强调,《民法典》第1065条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在婚姻存续期间就所得财产及婚前财产约定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此类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效力。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将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为夫妻共同所有,这种赠予行为通常是以维系长期稳定的婚姻关系及共享房产利益为前提。

在处理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上,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地平衡双方的利益。在此案中,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较长,婚后负担更多家庭开支的一方得到了法院的认可。法院综合考量了双方共同生活的情况、对家庭的贡献程度以及房屋市场价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属给贡献更多的那一方,并酌情判定该方向对方支付120万元作为补偿,这样的判决既保障了贡献一方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接受一方对家庭付出的价值,可谓公正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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