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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撞人身亡后转移130万卖房款_59万赔偿款拖欠10年,肇事者离婚不离家,拆迁房款已转移到前妻和儿子名下……

2025-02-06 13:36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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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撞人身亡后转移130万卖房款_59万赔偿款拖欠10年,肇事者离婚不离家,拆迁房款已转移到前妻和儿子名下……

59万赔偿款拖欠10年,肇事者离婚不离家,拆迁房款已转移到前妻和儿子名下……

### 来源:cctv今日说法

“反正我们就等啊等啊,等一年,我们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还是没有消息。等了一年、两年、三年,继续等,我们能干什么啊。”

#### 小家庭,意外祸

2012年10月12日,在江苏省张家港市,葛广荣的丈夫在下班回出租屋的路上遭遇车祸,当场昏迷。撞人的摩托车司机沈孝梁(化名)也受了伤。当时还在农村老家的葛广荣得知消息后连夜赶到了张家港。经过七天七夜的救治,葛广荣的丈夫最终因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

葛广荣没读过多少书,一直在老家带孩子。当时她的小儿子才10岁,还有两个双胞胎女儿即将高考。丈夫是全家唯一的经济来源,这场意外让本不富裕的家庭压力陡增。

据警方调查,肇事摩托车驾驶员沈孝梁是张家港本地人。沈孝梁称,事发地段当天光线不好,他骑摩托车沿着马路行驶,发现前面五六米远处有一个人影时,刹车避让已经来不及了。交警认定,沈孝梁在非机动车道盲目行驶,遇情况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摩托车未年检违规上路,对葛广荣丈夫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

沈孝梁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法院判令沈孝梁赔偿葛广荣一家59万多元。对于突遭横祸的葛广荣一家,这笔赔偿款无疑可解燃眉之急。然而,这笔赔偿金却迟迟未能落实。

#### 已判决,未执行

葛广荣回忆,事发后不久,沈家人找他们协商,表示愿意赔偿5万元。这和判决要求的59万元赔偿金相差巨大,葛广荣没有接受。可协商未成,沈家人也没有按照判决结果向葛广荣支付赔偿金。

葛广荣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葛广荣提供了申请强制执行的各种材料后,法院未发现沈孝梁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葛广荣等人没能提供相应的财产线索。2013年8月,法院将执行终结了。

葛广荣一家不仅没了经济来源,还没拿到一分钱的赔偿,情况之艰难可想而知。此后数十年,葛广荣只能通过接一些零活和借钱度日,直到两个女儿工作后家里的情况才渐渐好转。但这飞来横祸造成的双重创伤,时间并不能轻易抚平。

听说检察院可以对法院的民事执行行为进行监督后,葛广荣和家人通过律师向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递交了一封监督执行申请书。很快,他们得到了检察院的回应。

接到监督执行申请书后,检察院立即对肇事者沈孝梁的财产情况开展调查工作。沈孝梁早年在打工时手掌被机器碾轧,造成手部残疾。在那之后只能从事简单工作,收入不高。沈孝梁表示,出事后自己也很愧疚,想赔偿但赔不起。

经过调查,检察官发现沈孝梁在农村的宅基地房不能变现,他名下的银行账户也没有任何存款。当时沈孝梁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 “假”离婚,“真”逃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执行终结”了,但只要有新的财产线索,执行仍然可以恢复。名下无房产,积蓄也不多,还身背巨额赔偿金,检察官认为,为了逃债,沈孝梁有可能会将财产转移到妻儿名下。

顺着这条线索,检察官了解到,在法院“终结执行”后,2019年左右,沈孝梁家的老宅拆迁了。同年年底,沈孝梁与妻子办理了离婚手续。根据拆迁部门的资料,沈孝梁的老宅被拆迁后,政府补偿了两套房子,其中一套130多平米登记在他儿子名下,另一套60多平米的房子登记在他前妻名下。此外,拆迁时获得的15万元补偿款,沈孝梁同样一分没留,全部给了儿子。

同时,沈孝梁与妻子虽然离婚,但两人仍一直生活在一起,这一点也在沈孝梁、沈孝梁前妻和他儿子的笔录中得到确认。

在新的财产线索下,检察官希望沈孝梁能积极履行法定赔偿义务。经过多轮协调,沈孝梁的态度仍然消极,还表示,两套房子已经给了妻儿,现在最多只能赔偿葛广荣一家15万元的拆迁款。

沈孝梁愿意赔偿的数额与59万元的赔偿义务相距太大,再加上之前的种种行为,检察官认为他已经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移交给了警方。2021年12月,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沈孝梁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沈孝梁受到刑事处罚后,在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的支持下,葛广荣一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认为沈孝梁以逃避债务为目的,恶意减少责任财产、违反法律规定转移财产的行为应当被撤销。

2022年7月,法院将沈孝梁与前妻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约定撤销,两套房子和15万元的拆迁款恢复到了沈孝梁名下。随即葛广荣一家向法院提出恢复强制执行的申请。此时,沈孝梁如还不及时履行赔偿义务,法院就可以对他名下的两套房子进行拍卖

最终,沈孝梁同意将赔偿款提高到52万元,葛广荣一家也接受了这一赔偿数额,双方达成了协议。这笔迟到十年的赔偿款,终于完成了支付。

### 普法时间

**Q1:沈孝梁作为肇事者和被执行人,背负着59万多元的赔偿义务但没有履行。在拆迁获得了两套商品房之后,他将这两套房子给了自己的妻儿。从法律的角度,您怎么看他的行为?**

**A1:**

沈孝梁拆迁所得的两套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包含他自己的一部分财产份额和他的妻子一部分财产份额。此时,他已负担损害赔偿的义务,却将这部分财产无偿转移给离婚后的妻儿,自己没有保留任何份额,导致无法履行赔偿义务。根据《民法典》,他的行为符合以下三种情形:

1. **通谋虚伪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如果他和配偶或成年子女之间没有真正的转移财产意图,而是为了逃避债务实施虚假赠与行为,则该行为无效。

2. **恶意串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如果他与其他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则该行为也无效。

3. **债权人撤销权**:如果他真实地转移了财产,但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使该行为归于无效。

总而言之,沈孝梁的行为实际上损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Q2:沈孝梁之前的确没有执行能力,所以“执行终结”了。最后拆迁后,他有两套商品房,还有15万的拆迁补偿款,那么这里就可以把它认定为新的财产线索了。如果葛广荣想重新申请执行的话,这个法律程序应该怎么走?**

**A2:**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有新的财产线索,可以随时提出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需要重新提出执行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财产线索。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并核实相关财产线索后,就会恢复相应的执行程序,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

然而,在本案中,财产实际上已经转移给沈孝梁离婚的配偶及其子女。因此,葛广荣需要通过再次诉讼来确认前面的离婚行为引发的分割财产、转移财产行为无效,或者提起撤销诉讼,由人民法院撤销这些行为,使财产恢复到被执行人的名义之下,执行机关才能进行相应的执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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