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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离婚后,未获抚养权一方藏匿孩子试图变更抚养权,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近日,新疆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变更抚养权的诉讼案,最终驳回了原告韩某的诉讼请求。这起案件揭示了一个重要问题:夫妻离婚后,应如何确保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受影响。
2015年,在塔城市打工的韩某与妻子王某经法院判决离婚。由于当时孩子小韩不满一岁,为了保障其健康成长,法院判决小韩的抚养权归母亲王某,父亲韩某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
然而,韩某在判决生效前,擅自将小韩带离新疆,并更换了联系方式。王某发现孩子不见后,向法院求助。法院依法将韩某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但由于无法获取其具体地址和电话,执行工作陷入僵局。
2024年7月,塔城市人民法院收到韩某的起诉状,他以小韩长期与其共同生活为由,要求变更小韩的抚养权。塔城市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已满8周岁的孩子有权自主选择跟随父或母一方生活,法院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但该意愿应在不受外界或第三人干扰的情况下作出。
本案中,韩某无视法院生效判决,将小韩带到外省藏匿,阻断了王某与小韩的联系。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母子之间的情感,也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小韩表示希望与韩某共同生活,但这一意愿是在其长期无法与母亲相处、亲近的情况下作出的。法院认为,这种结果是由韩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违法行为造成的,韩某不应从其违法行为导致的结果中获益。同时,法院在考量“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原则时,除了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外,还需评估实际抚养现状是否由一方过激行为或非法手段所达成。
综上所述,塔城市法院依法驳回了韩某的诉讼请求。韩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不能仅将小韩的个人意愿作为抚养权归属的唯一因素,还应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品德缺陷等因素。法院指出,韩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违法行为会对孩子的教育产生不利影响,因此维持了一审判决。
这起案件表明,法院在处理抚养权变更问题时,始终将“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作为首要考量原则,确保孩子能够在健康、稳定的环境中成长。(全媒体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张秀 沙丽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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