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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

2025-02-21 13:27 来源:网络

证监会制定出台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

规范行政裁量权,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行政裁量权的行使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了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于近日发布了《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以下简称《裁量规则》),并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规则细化和量化了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中较为原则性的规定或具有弹性的执法权限,统一了执法标准,增强了监管权威性,对促进公平执法、稳定市场预期具有重要意义。

明确裁量阶次与裁量情节

《裁量规则》中的行政处罚裁量是指证监会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类型的处罚以及处罚的具体幅度。近年来,随着《证券法》和《期货和衍生品法》的修订出台,定额罚与倍数罚的幅度上限有所提高,如何合理运用这些新赋予的行政处罚权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裁量规则》应运而生,旨在为行政执法提供一套清晰透明且科学合理的裁量标准。

具体而言,《裁量规则》共包含25条内容,主要明确了以下几点:

- 基本原则:阐述了制定目的、依据、裁量定义及其应当遵循的原则。

- 裁量阶次:详细划分了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及从重处罚六个不同的裁量阶段,并对各自适用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

- 特殊情形处理:针对没收违法所得、共同违法人处罚、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同时解决了行为个数和处罚次数问题,以及新旧法律适用问题,确保执法的一致性和连贯性。

体现从严监管政策导向

《裁量规则》具备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 精准透明:通过区分不同裁量阶次并细化适用情形,使得裁量过程更加精确透明,避免了一刀切式的处罚方式,使公众能够直观感受到公平正义。

- 从严监管:充分运用法律授权,在过罚相当的基础上严厉惩处重大违法案件,提高违法成本。例如,对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财务造假等严重违法行为,将依法从重处罚直至顶格罚款。

- 教育引导: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市场主体自觉守法、配合监管。初次违法且危害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况可以不予处罚;举报违法行为并积极配合查处者可获得减轻处罚的机会;签署认错认罚具结书者亦可能从轻处罚。

此外,《裁量规则》还特别强调了对共同实施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主观恶性较大、客观危害严重的多当事人违法行为采取“先整体认定后分别处罚”的方法,以确保责任追究到位。

加大全方位立体化追责力度

打击证券期货违法活动需要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形成惩、防、治并举的长效机制。为此,《裁量规则》明确规定,对于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构成民事侵权的行为要配合做好民事责任追究工作;而对于不予行政处罚但需采取其他措施的情况,则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行政监管措施或自律管理措施,切实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市场生态。

在行刑衔接方面,《裁量规则》进一步明确了“先行后刑”、“先刑后行”及“刑事回转”三种情形下的处理方式,确保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间的无缝对接,有效提升执法效能。

推动落实《裁量规则》,强化组织保障

为确保《裁量规则》得到有效执行,证监会将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组织落实。一方面,通过广泛宣传解读,向社会各界传达“重违严惩、过罚相当”的执法理念,让市场参与者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则;另一方面,加强对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从事行政处罚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确保他们在案件调查、审理、听证及作出处罚决定等各个环节严格按照《裁量规则》进行操作。

未来,证监会将以《裁量规则》为基础,继续深化顶层设计,聚焦重点难点问题,在行政处罚制度建设上持续发力,努力构建一个导向明确、逻辑清晰、科学完备且高效实用的证监会行政处罚规则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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