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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集团原董事长李晓鹏一审获刑15年,受贿6043万余元

2025-03-20 15:20 来源:网络

受贿6043万余元,光大集团原董事长李晓鹏一审获刑15年

案件宣判

2025年3月18日,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李晓鹏的受贿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晓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以人民币六百万元的罚金。同时,对其非法所得财物及其产生的收益依法予以追缴,全部上缴国库。

犯罪事实

经法院审理查明,自1994年至2021年间,李晓鹏利用其在多个重要岗位上的职务便利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贷款授信、企业融资、业务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这些职位包括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郑州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以及中国工商银行和招商局集团等多个高管职务。在此期间,他非法收受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6043万余元。

量刑考量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晓鹏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严惩。然而,考虑到李晓鹏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并表现出认罪悔罪的态度,积极配合退赃,所有涉案款项均已追回。基于此,法院决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作出了上述判决。这一判决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与人性化处理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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