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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教授起诉百度侵权案 蔡继明告百度有无胜算

2010-09-14 09:34 来源:辽宁日报

      作为一名受人尊敬的清华教授,蔡继明却因为主持假日制度改革的研究被网民辱骂、骚扰。在与百度交涉无果后,今年6月,蔡继明将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210万元的精神赔偿及维权费用。一时,蔡继明起诉百度公司成为社会热门话题。


  维权焦点之一:发帖骂人责任该谁负

 

  百度观点:是网民发布的信息,理应由发布者负责


      蔡方观点:放任侮辱性言论,网站没有尽到管理责任

 

  是“蔡继明吧”的存在,让网民有了一个辱骂自己的地方,而百度公司的监管不严正是导致自己的权益被侵害的重要因素。蔡继明认为,作为运营方的百度没有尽到对网站内容进行审核的义务,放纵网民在论坛上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利。

 

  蔡继明要求百度公司删除贴吧中侵犯其人身权利的言论,关闭“蔡继明吧”;在百度贴吧主页发表致歉声明,并保持两年以上;提供在“蔡继明吧”上对 其进行谩骂和威胁者的个人信息,同时索赔精神损失费200万元。蔡继明表示,“互联网到底应该朝哪个方向发展?互联网营运商到底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是 这次诉讼的核心。”

 

  蔡继明的律师李小波称,百度贴吧“蔡继明吧”已经发表了3000多条严重侵害原告权益的帖子,而且持续时间长,传播速度快,扩散范围广,在海内 外对蔡继明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并对原告家人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严重影响了原告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百度不仅为网民提供了网络空间,而且放任百度 贴吧的用户在网络里任意谩骂和侮辱原告,允许进入贴吧的人随意对蔡继明进行精神上的伤害、攻击、侮辱和威胁,构成了对蔡继明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 权的侵害和语言威胁,给原告及家人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失。

 

  对于蔡继明的说法,百度公司并不认同。百度认为首先要严格区分网民和互联网服务商的行为,百度在此案中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涉案的“蔡继明吧” 属于电子公告服务,由网民发布信息,应由发布者承担责任。百度只是贴吧的经营者,并非涉案帖子的发布者,上网用户使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应遵守法律法规, 并对发布内容负责。百度对贴吧承担的是管理责任,事前提示义务和事后管理义务,而百度已经依法充分地承担了管理责任。

 

  维权焦点之二:该不该关闭“骂人贴吧”

 

  百度观点:发帖是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关闭贴吧没有依据


      蔡方观点:“蔡继明吧”的存在,是被侵权的源头

 

  今年3月底,百度暂停了“蔡继明吧”的发帖和跟进功能,目前“蔡继明吧”已被冻结。虽然该贴吧已经没有侮辱诽谤信息,但百度拒绝封掉该贴吧。“公民有在贴吧上发表言论的自由和权利,蔡教授要求关闭涉案贴吧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每个机场都有禁止携带危险品的提示,难道我们就不需要安检了吗?”蔡继明认为百度作为网络营运商没有尽到自己的职责,百度给网民提供了一个平 台,但只是对网民的言行作了一个提示,而没有进行适当的管理。而且百度删帖的行为是在他起诉之后,尽管他很早就要求百度将贴吧关闭,但是百度没有听从,从 而将对他的伤害进一步扩大。

 

  百度公司的投诉制度是最让蔡继明恼火的,他告诉记者,百度声称网络信息量大,不能主动发现侵权行为,受害人可以按他们的程序进行投诉,然后再行 处理。可是百度的投诉是事后才处理,这本身就不合理,“就好比警察发现一个人拿把刀要杀人,警察必须在犯罪实施之前就抓住那个人,而不能等到杀完人再抓 人,百度的这种逻辑本身就是错误的。”

 

  网民在“蔡继明吧”的谩骂、威胁,百度在2007年就已经发现,还删了一些帖子,这就表明百度公司知道该贴吧成立的主要目的和功能就是骂人和发 泄,他们应该主动采取措施,继续删帖或者关闭贴吧,为什么还要求受害人投诉?“而且百度的投诉程序是由他们自己规定的,百度对我造成了伤害,我还要按照他 的规定去投诉!”

 

  蔡继明及其律师表示,新近施行的《侵权责任法》是他们起诉的一大根据,该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 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p#副标题#e#

 

  维权焦点之三:侵权成本有多大

 

  百度观点:已经向社会公布的信息不是隐私,百度没侵权


      蔡方观点:200个蔡继明中也知道我是谁,要赔210万元

 

  自从发现“蔡继明吧”以来,蔡继明最想做的事就是关闭该贴吧。目前,“蔡继明吧”尽管没有关闭,但保留下来的帖子很多是支持蔡继明、为他辩护的,还有一部分虽然也在骂人,但是较之前已经轻微了许多。

 

  “百度不关闭‘蔡继明吧’的理由之一是帖子中有很多是为我辩护的,可是综观整个贴吧,赞成我或者为我辩护的帖子仍然是极少数。”蔡继明并不领百 度这份情,他认为即使有人辩护也是因为贴吧中骂人帖子的大量存在,没有侮辱他的帖子就不会出现为他辩护的帖子,关闭贴吧只有骂人的人才反对。如果百度尽早 关闭“蔡继明吧”,对他的损害会减轻许多。蔡继明说,百度为网民提供了一个网络空间,也就是提供了一种服务,但这种服务为一些人的犯罪提供了便利。

 

  百度公司代理人说,蔡继明并没有按照百度提供的投诉方法进行投诉,但百度还是本着谨慎的态度对贴吧里的帖子进行了删除管理。同时,百度认为蔡教 授所称的隐私权在本案中不存在,因为蔡教授早已通过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的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了手机号码、办公电话邮箱等联系方式,并通过各种方 式长时间在社会上公开,已经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隐私权保护范畴。

 

  百度还出示了一份公证书,证明现实中使用“蔡继明”这一名字的人在200人以上,不具有排他性,网络用户以“蔡继明”为名创设主题吧,不存在侵犯姓名权的问题。百度公司在接到蔡教授的起诉书后,已经及时删除了涉案的带有侮辱诽谤信息的帖子。

 

  对此,蔡继明反驳说,全国叫“蔡继明”这个名字的的确不少,可是主持假日制度改革研究的“蔡继明”只有我一个,智力正常人的看到“蔡继明吧”里的内容肯定就能想到我,他们的证据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我问百度为什么不能及时发现和删除不良信息,百度说自己的管理人员不够。一家公司以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的收益的做法本无可厚非,但百度这么大 的公司却没有足够的管理人员,后果只能是监管不力。百度每年的利润是巨大的,但他们不能将自己的利润建立在对别人的侵害之上。”蔡继明认为既然通过提供服 务赚钱,就应该投入足够的人力进行管理。

 

  蔡继明将建有“骂人贴吧”的百度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删除贴吧中侮辱言论,关闭“蔡继明吧”,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及维权费用共计210多万 元,10万元是律师费等维权费用,200万元是精神损失费。“那个贴吧存在这么长时间,百度通过其吸引的点击率所带来的商业价值估计远远超过200万 元。”蔡继明认为,百度这种低成本、高利润的经营模式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一家公司如果不能保证自己提供的服务不会对他人造成伤害,就是失职。百度应 该投入足够的人手,确保自己的服务不会损害他人的利益,这样才能赚取合理的利润,如果做不到,就不应该开设这项服务。”

 

  链接

 

  “网络暴力第一案”

 

  2007年12月29日晚,女白领姜岩在远洋天地24楼的家中跳楼身亡。姜岩的同学张乐奕随后注册了“北飞的候鸟”网站,与姜岩的亲属及朋友先 后在该网站上发表文章,描述姜、王的交往和婚姻。几天后,大旗网也制作了《从24楼跳下自杀的MM最后的BLOG日记》的专题,其中使用了王菲、东方的真实姓名和合影。王菲随即遭遇“人肉搜索”,甚至有网友到王菲及其父母的住处刷写“逼死贤妻”、“血债血偿”等标语。王菲随即控告3家网站侵权。

 

  2008年12月18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王菲诉三网站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张乐奕和北京凌云公司构成对王菲隐私权和名誉权的侵犯,判令 上述两被告删除相关文章及照片,在网站首页刊登道歉函,并赔偿王菲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海南天涯公司因在合理期限内及时删除了相关内容,被判免责。 2009年12月23日,北京二中院作出二审宣判:维持原审法院判决。#p#副标题#e#

 

  网络营运商对网络暴力要担责

记者/符成龙

 

  简介:曹险峰,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对人格权法、侵权法、债法、婚姻法等法律研究颇深,多次发表专业著作并参与法学教材的编写,同时还承担教育部青年基金项目等3项课题。

 

  本报记者:曹教授,网民在网上谩骂、侮辱他人以及在现实中通过电话、短信、邮件骚扰他人的行为是否已经触犯了法律?

 

  曹险峰:网友在网上或在现实中对特定人,即能与现实人身份对应的人进行侮辱或诽谤的,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网上或现实,只是实施侵权行为的途径不同,行为方式并无较大区别。是否构成侵权,要看是否具备构成侵犯名誉权的要件。

 

  本报记者:从2007年12月开始,百度的“蔡继明吧”成为网民攻击蔡继明的平台,网络营运商应对此类事件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曹险峰:这个问题的根本就是网络营运商的责任问题。本案中百度属于网络技术服务商,如果蔡继明事先已经就此事与百度沟通过的话,我认为百度应构 成该条款中的“就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其实,百度在证实“蔡继明吧”确实侮辱了蔡继明后,应该采取必要的措施。采取的措施可以是多种的,如删帖,断开 链接等,但只要能起到“停止侵害”的作用,百度可以不关闭贴吧。关闭贴吧并不是唯一的选择。

 

  本报记者:本案中210万元的索赔要求引起了许多媒体的关注,这个数额适当吗?

 

  曹险峰:此数额是当事人的要求,谈不到适当不适当,即使他要两个亿也是可以的。但此案中200万元很明显不能得到支持,具体多少,还是应该按照《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0条衡量,决定权在于法官。

 

  本报记者:您对此案中百度的抗辩有何看法?

 

  曹险峰:百度提供了一份经过公示的名单,说有200多人重名,因此没有侵犯蔡继明的姓名权,我认为这不是抗辩事由。本案中,通过“蔡继明吧”中 的帖子内容很容易就能确定被侵权人,经过当事人“通知”后,百度还以重名做抗辩,显然是不妥的。另就“隐私权”而言,不是说曾经公开就不再是隐私权,就可 以随便传播。

 

  本报记者:网民在网上发表言论是否应该有底线,法律对此有何规定?

 

  曹险峰:言论自由不是万能的挡箭牌,任何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对私人(而不是对公权力的代表)表达不满。所以问题不在于百度应不应该开这个 贴吧,而在于百度要把握这个贴吧中的言论自由的界限。网民在网上发表言论肯定是有底线的。相对于公权,网民的言论自由性要多些。而对于私权的界限就是网民 言论自由的限度所在。网络上私权的界限同现实中私权的界限应该是一样的。公民如果遭受类似网络暴力应该注意保存证据,尽早通知相关网站。如果遇到困难,应 邀请专业律师交涉,交涉无果的,可以到法院进行诉讼。#p#副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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