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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网上用Q币仍可算为罪

2010-09-30 10:13 来源:重庆晨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0年8月31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记者昨天从市检察院了解到,重庆针对这个“意见”已出台操作细则——《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的指导意见》。 在此期间,我市检察机关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批捕8件15人,涉案金额约1326.28万元。其中,以赌博罪批捕1件1人,涉案金额共约100万元;以开设赌场罪起诉3件5人。

 

3人以上可构成聚众赌博

 

    市高检介绍,参与“网上赌博”是按照2005年的司法解释定罪的,这与传统赌博的参赌认定没有任何不同。

 

    司法解释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组织3人以上赌博, 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都属于聚众赌博罪。

 

虚拟货币认定为赌资

 

    “指导意见”规定,虚拟货币仍认定为赌资,按照购买这些虚拟货币所需的实际货币金额计算。对于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等虚拟物品,并用其作为筹码投注的,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赌资。

 

    对于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资金,也可以认定为赌资。市检察院解释,在现实当中,一些以虚拟货币进行赌博的行为,按照这一条的计算方式,只要达到规定金 额,仍算为赌博罪。比如,赌博当中以10000Q币为赌注。那么最后赌资的计算就是这1万Q币用实物货币购买需要多少钱来计算的。

 

受注千元认定为开设赌场罪

 

    据市检察院侦监处介绍,根据重庆出台的指导意见,开设赌博网站受注1000元即可认定为开设赌场罪。

 

    “指导意见”规定,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3人以上投注或者接受投注金额累计达到1000元的、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即可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

 

    “指导意见”对于为赌博网站打广告的网站也有处理规定。只要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站、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 上的,即可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共犯。同时,明知对方为赌博网,仍为其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等服务,都算为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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