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京东翻新苹果机闹的沸沸扬扬,至今也没有确切结果,而现在又出现了微信购买到翻新iPhone 5S的案例,悲剧的是还不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维权。
据齐鲁晚报报道,近日,烟台一市民于先生通过微信“附近的人”认识了一名微商,购买iPhone 5S可以便宜五六百元,而且对方承诺手机保证正品,供货商在东莞有实体店,出现问题将无理由退货。
可使用一周后,手机喇叭出现杂音,去苹果授权店查看,于先生才被告知手机是翻新机。于先生只好通过微信与商家交涉,商家竟没有否认手机是翻新的,对方回复,“翻新的用得住,没一个说不好”。于先生要求退货后,被这位商家拉入了黑名单。
据了解,微信“朋友圈”与淘宝等网店不同,它的经营者大部分为个人,不具备经营的相关执照和证件,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经营者,因此在微信朋友圈购物是不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维权的,只能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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