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则西事件催生的思考终于落地,自9月1日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87号公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办法》中,推销商品或服务付费搜索广告被定义为广告,应显著标明广告,引发媒体关注,“互联网广告被念上紧箍咒”“朋友圈转发广告担责”“软文前标识广告”等解读不绝于耳。
“国内的法律法规很先进,自律跟不上,《办法》不是万灵药,如何落实是大问题。”参与《办法》征求意见稿制定论证的学者——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告诉《IT时报》记者。
目前,百度、360、搜狗均已将付费搜索链接中的“商业推广”更改为“广告”,但一些“黑五类广告”(药品、医疗器械、丰胸、减肥、增高)依然可通过网盟(网站广告联盟)的形式投放,所谓的自媒体人发布广告软文应担责,也会碰上如何界定是否为广告和言论自由、商业表达自由等实际操作难题。
互联网大佬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当付费搜索被定义成广告,如何让《办法》与现有法律规章衔接是实施后面临的问题。朱巍向《IT时报》记者举例,“比如医疗行业想在百度做广告,需按照2006年发布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审批医疗广告的是省级医疗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很少,百度有上亿条医疗广告,根本审查不过来。大家似乎忽略了2006年互联网还不是很发达,现在的医疗广告却依然要沿用10年前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当《办法》被严格执行,绝大部分的民营医院会遇到难题,不做广告活不下去,做广告又拿不到审批,而这只是搜索引擎在落地《办法》时遇到的问题之一。目前,在百度及搜狗上,依然有不少的医疗广告,百度除标示“广告”外,还在搜索结果上加入了明显区别于其他区域的底纹颜色。
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互联网广告的规章,《办法》是悬在相关企业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还未实施前,网上便流传一张百度联盟关于互联网广告样式要求整改的通告,要求成员在百度渲染的广告中统一添加“广告”“百度熊掌”图标,并在8月31日完成升级、自查工作;微信也被运营者爆料营销公众号被批量注销,涉及减肥、鼻炎等“黑五类广告”一经推出就被自动删除;京东则组织了《办法》的专题培训,加强商家管控与系统筛查,以保证后期的贯彻执行。
除搜索引擎外,诸如京东、天猫、淘宝等电商平台上对店铺和商品的付费展现形式同样被认为是广告,但截至9月1日,除京东在一些商品中标注“推广”外,记者并未在以上三家电商平台的首页推荐中看到明显的“广告”标识。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理事刘俊海向《IT时报》记者表示:“互联网再大也大不过法网,不允许存在特权企业和特权广告,平台推荐商品、店铺,宣传商品和服务的美誉度且具有营利性目标,符合广告的基本要求,不能搞‘白马非马论’,你的模式再创新,毛发再白,也还是匹马。”
“黑五类广告”依然可在网盟投放
除付费搜索外,用户更难忍的是可分地区、年龄、性别进行精准投放的网盟垃圾广告。你只要在网上搜索了某件商品,就算间隔多天,与这件商品相关的广告还是会漫天飘舞在你浏览的多个网站内。不管你看还是不看,这些弹窗式广告、两侧漂浮广告、顶部banner广告都伴你左右。
更尴尬的是,别人使用你的电脑时,看页面上推荐广告,就能猜出你此前浏览过什么信息。这种投放方式,就连广告主也不一定能看到自己的广告,既隐蔽又无处不在,也因此被一些边缘行业青睐。
药品、医疗器械、丰胸产品、减肥产品和增高产品被称为广告“黑五类”, 国家广电总局、国家工商总局等有关部门对此类广告清理活动一直没有停过。在《办法》中亦明确保健食品需要经过广告审查机关的审查才能通过。可当记者以推广丰胸保健、医疗器械为由咨询两家大型网盟平台时,均被告知可以推广。
一家网盟的工作人员告诉《IT时报》记者,由于黑五类广告敏感,不建议投放媒体平台,也最好不要特选某类行业网站投放,广撒网再捞鱼,1000次展示收费1元,而在这1000次展示中,约有3人会点击图片进入广告网站。另一家网盟的工作人员则告诉记者,“图片黄一点没关系,只要不是太露骨,表达的隐晦些,也可以投放,”一旦投放,可按行业规则给记者提成,根据投放金额的多少,返利20%至40%。
对于《办法》中提及的“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的成员,在订立互联网广告合同时,应当查验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身份证明文件、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两家网盟均向《IT时报》记者表示,无需检验以上信息。
在朱巍看来,网盟看似简单,却难鉴定责任。比如,微信公众号里有广告位,虽然公众号发布的文章内容由自媒体决定,但广告位的设计、投放并不由自媒体决定,当广告出现问题,平台、自媒体、广告联盟SSP成员谁来负责,分别承担什么责任,在《办法》中并未描述得很清楚。
自媒体人依旧我行我素
除网盟外,已经成为公众获取信息的重要来源、善于发布软文广告的自媒体也在《办法》中被提及,需要承担互联网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发布商业广告时要显著标明“广告”。
“对于自媒体人而言,如何界定他是自由表达还是软广告也是个问题,事前判定会涉及言论自由、商业表达自由的问题;事后判定又和《办法》的初衷不太相符。”朱巍说。
多位自媒体人向《IT时报》记者表示,甚至没有听说过《办法》,不会在意,软文广告依然按照原来的方式操作。刘俊海对此表示:“一部规章制度的落地生根,需要改变既有的思维方式、行为方式、利益格局,既然广告法及《办法》适用于自媒体这一领域,就应在文章标题之前或之后标明‘广告’,或标示‘本文中含有广告内容’,不能因为自媒体‘微、小’而成为漏网之鱼,自媒体人不是不知道怎么标‘广告’,而是不想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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