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深圳判决了首例“网络推手”案件,姜某庆受杨某(目前仍逍遥法外)指使,在收了3万元好处费之后,于今年3月网上大量发帖,指称某知名国有房企负责人吴某,具有双重国籍、包养情妇、非法牟利,并配了PS的图片扩大负面影响,他还雇佣网络水军海量转发上述帖子。如今,姜某庆被法院判决犯下诽谤罪,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见前日《南方日报》)。
就个案来说,本案具有很多特殊性,不是普通人面对网络水军,都有通畅的维权渠道的。相对于国家联合整治“非法网络公关”,公民更关心:我如何维权?
首先,吴某之所以胜诉有许多偶然因素,而且也算不上全胜,幕后主谋杨某就没受惩罚。按《新快报》报道,吴某向警方报案,警方调查过程中,发帖人主动投案。警方认为,本案涉及“诽谤罪”,法律规定应由被害人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吴某起诉了发帖人和主使人杨某(从未到庭应诉)。最终发帖人被判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而主使人逍遥法外。如果网络推手没有主动投案,又因为本案属于自诉案件,警方不进行刑事追究,受害者如何讨回公道?若以此案说明“网络水军”的覆灭,真是高兴得太早了。
在宏观层面上,新华社“新华网事”5月11日发表了题为《打击非法网络公关亮三把利剑:奖举报、快立案、重刑罚》的报道,对这场整治的前景表示乐观。但笔者并不这么认为,首先,“非法网络公关”并不是法律定义。何谓“非法”?网络删帖公司收钱之后,通过灰色渠道让网站删帖,虽然是一条明显的灰色产业链,但这本身并没违法,就更别提是犯罪了。因此警方很难每次介入、侦破此类“非法网络公关”,很多情况下,就靠公民自力救济。
从个体维权的角度看,上述报道提到的“三把利剑”,普通人很难用得上。一是“奖举报”,个人被侵权时,这种举报电话,可能远水解不了近渴。
第二是“快立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出台指导意见,其中规定IP地址或者网络名称也可作为被告,对之提起诉讼。但起诉ID、IP地址,官司就算赢了,有现实意义吗?
第三是“重刑罚”,比如去年“雇佣”网络公关损害伊利乳品商誉的案子,多名被告人被判刑。问题在于这涉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罪”,属公诉案,警方可以介入侦查;一般人被诽谤,属于自诉案件,只能自己去揪出“坏人”。
整治“非法网络公关”与现实的权利很难榫实。我们更关心的是,正常网帖不被“删帖公司”公关掉;我们被“网络推手”伤害时,有可靠维权途径。这是政府部门需为公民创设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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