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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私信、QQ记录成电子证据

2011-11-28 10:25
原创
电子证据比证人证言更可信

  民法将修正,微博私信、QQ记录成电子证据

  IT时报 尤歆飞

  日前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在这次民诉法的修改过程中,首次新增“电子数据”的内容。这意味着QQ聊天记录和现在流行的微博、私信,都有可能成为“电子证据”的一种。

  “电子证据”便于举证

  “现在使用电子邮件和SNS工具的人群越来越广泛,在司法中完善相应的内容,这顺应时代的潮流。”上海中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民法专家周佳怡告诉《IT时报》记者,此前在她经手的案件中,许多当事人将网上邮件作为证据,但是这些证据被法院的采用度较小,法律效力较低。如果这次‘电子数据’能够纳入法律文书,作为新的证据类别,可以极大地方便当事人的举证。

  “明确将其上升为一种证据种类,这是一种进步。”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游云庭对《IT时报》记者说,司法去适应网络时代的发展是一个必然的过程,电子文书越来越多地取代纸质文本,电子数据具有很高的证据价值,在一定程度上比证词更可信。因为电子数据是当事人当时的真实意思,而证人证言可能被各种外在因素所左右。

  防伪公证是关键

  “证据必须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由于互联网安全因素较多,数据容易伪造,难以证明某一个电子数据确实是当事人作出的。很多时候这些证据都不作为孤证,要结合其它证据一起来认定。”游云庭说。

  而周佳怡也认为,在中国网络实名制还没有完善,如何才能明确电子数据的主体?可能会有人假借当事人的名号犯罪,也可能当事人明明犯了罪责,却矢口抵赖。有关部门需要一套完整的鉴定技术来识别这些证据。

  记者了解到,这样的认证流程已经逐渐开始规范。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的公证员丁先生告诉《IT时报》记者,目前上海市区各公证处都已开始提供电子数据的公证服务。经当事人申请,公证处派公证员对电子邮件、网页信息的内容进行公证。“不过,这些公证工作还仅仅限于表面,只能认证现有的网页、邮件文本、聊天记录等信息,但对于网络传输过程中是否存在黑客攻击、是否存在技术问题导致信息偏离,仍然没有办法认定。在这一点上仍需不断努力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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