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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神godv判赔斗鱼8522万元什么情况?最贵主播违约金!

2020-06-12 16:34
来源:网络

游戏直播行业最高违约金记录诞生!南都记者日前从斗鱼方面获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对国内知名电竞选手、主播韦朕合约期内跳槽案件作出判决。判决书显示,法院判定韦朕在合同期内跳槽其他平台的行为为故意根本违约,按照合同约定,判决韦朕向原告武汉鱼行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鱼行公司”)支付违约金8522万元。

天眼查数据显示,鱼行公司是武汉斗鱼鱼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

主播违规跳槽,斗鱼索赔1.2亿元

据了解,韦朕是国内知名电竞选手。从2012年便加入VG电竞俱乐部《英雄联盟》分部,后于2014年转会至LGD电竞俱乐部《英雄联盟》,期间鲜明的个人风格与出色的游戏操作,让其名声大噪,被粉丝称为“韦神”。2017年,韦朕正式转型《绝地求生》并组建4AM战队,并于同年获得G-STAR亚洲邀请赛亚军,成为了《绝地求生》领域的头部主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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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韦朕在合同期内跳槽至虎牙平台,纠纷案因此而起。

鱼行公司方面称,2017年9月17日,甲方鱼行公司与乙方书殷文化、丙方韦朕签订《解说合作协议》,约定韦朕作为鱼行公司的独家解说员,在鱼行公司指定的斗鱼平台进行约定的解说。

鱼行公司指出,韦朕在协议有效期内要求提前解除协议,并擅自与他人签约,并在虎牙公司运营的虎牙直播平台进行游戏解说直播等违约行为。

为此,鱼行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韦朕履行《解说合作协议》中“继续在斗鱼平台直播”和“禁止韦朕在第三方虎牙平台或其他第三方平台直播”等,同时需支付违约金约1.27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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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韦朕反诉斗鱼

对于斗鱼上述主张,韦朕辩称,合同履行期间,鱼行公司曾拖欠其肖像权使用费、基础合作费用、虚拟物品收益分成和商推广费用共计3470万元。在鱼行公司提供格式合同(涉案合同)排除韦朕解约权利的情况下,韦朕催告无效才与鱼行公司解除合同,韦朕解除涉案合同合法。

对此,韦朕方面主张,因鱼行公司不支付合同约定费用,其已无力继续维持自身的人气并达到合同要求的有效直播时长。鱼行公司的上述行为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法定解除情形,韦朕有权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书面通知鱼行公司解除合同。涉案合同在鱼行公司收到通知时已经解除,韦朕不应向鱼行公司支付违约金。


对此,韦朕方面向法院提出反诉,要求解除双方于2017年9月17日签署的《解说合作协议》。同时,鱼行公司向韦朕赔偿与LGD电子俱乐部解约造成的247万元经济损失,并支付著作权及肖像权使用费约103万元。

法院:主播构成违约

2019年年底,法院做出一审裁定。

在违约方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争议上,法院认为韦朕主张鱼行公司未依约付款,构成违约,缺乏事实依据。在协议签订后,根据鱼行公司与书殷文化盖章确认的业务结算单及往来对账单显示,鱼行公司于2017年11月24日通过银转账的方式向书殷文化付款246万元。即在2017年11月24日,鱼行公司已按照《解说合作协议》的约定支付了2017年10月份为基础费用,符合合同约定。

根据《解说合作协议》的约定,鱼行公司向书殷文化支付款项后即完成付款义务,韦朕的合作费用应由书殷文化进行支付,鱼行公司并非向韦朕支付合作费用的主本。此外,书殷文化亦于2017年11月24日向韦朕指定的银行打款,付款未成功的原因系韦朕提供的银行账号有误,韦朕本身存在过错。

在本案中,双方约定履行期限为2017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但韦朕在2017年12月6日便私自跳槽至虎牙平台进行直播。鱼行公司不仅丧失了合同履行的预期利益,其对韦朕长期培养的成本也无法实现增值,且由于韦朕跳槽至斗鱼平台直接竞争对手虎牙平台进行直播,导致斗鱼平台大量用户转移至竞争平台,商业竞争利益亦遭受损失,故上述因素系作为确定违约金数额合理性的重要依据。

在综合上述各种因素后,法院酌定本案违约金的计算基数为书殷文化合同期内单月最高月收益的23倍(经计算,每月最高收益为5080.74万元),关于合同明确约定的重大违约一次性违约金3000万元,各方当事人对此均具有准确的预见性,考虑韦朕在案涉合同履行不久即故意根本违约,故该部分违约金依法不予调减。

考虑到《解说合作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为2017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履行期限已经除满,本职继续在斗鱼平合直播的最行基础已经不复存在,且涉及韦朕的人身权益,鱼行公司主张韦朕继续按照《解说合作协议》的约定继续在斗鱼平台直播的请求,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法院对鱼行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此外,法院认为,2018年4月9日,韦朕与艾及帝公司(LGD电子俱乐部)签订《解除经纪关系协议》产生的247万元解约费用,是出于履行《解说合作协议》的需要,应由鱼行公司承担。

对此,法院作出一审判令:韦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武汉鱼行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8522.5389万元,武汉鱼行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日内向韦朕赔偿解约费用损失247万元。


判决书显示,原告鱼行公司与被告韦朕、第三人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虎牙公司)、上海书殿文化传播中心(以下简称书股文化)合同纠纷一案,在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北省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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