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写者:曾杰(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林安琪(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金融辩护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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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争议点解析:
文章中,一位法院法官的观点认为,被告人低价购入"币圈"散户手中的泰达币后,按照当日美元汇率转手卖出,以此赚取差价并盈利,被视为大量资金通过泰达币间接兑换美元,影响国家外汇储备,故判定为变相买卖外汇,构成了非法经营罪。
然而,本文作者对此存疑,认为此案判例独特,目前未见类似案例。指出:
泰达币:并非外汇,而是虚拟商品
法官推理可能存在事实误解,即认为泰达币虽与美元挂钩,但仍属于虚拟货币而非外汇。泰达币只是稳定的美元价值代币,并非外汇法规定义中的可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或资产。在案情中,被告人并未真正进行外汇兑换,仅涉及泰达币这一虚拟商品在人民币之间的买卖。
类推解释的疑问
法官将泰达币视作美元的特殊虚拟替代物,从而将其划归为"外汇"范畴,这与《外汇管理条例》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的通知不符。这些规定明确表明,虚拟货币(如泰达币)并不具备法定货币地位,无法作为外汇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个人投资行为不应定性为经营行为
针对行为性质,外汇类非法经营罪是指无合法资质情况下提供的外汇转换服务,例如非法结汇、售汇,影响国家外汇储备管理。然而,被告人行为实为个人投资套利,不同于提供非法外汇转换服务的经营活动,因而不应将其定性为经营行为。
结论与讨论:
对于通过泰达币赚取差价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仍待深入研讨。该案判决可能对事实认定有所偏颇,将个人投资行为视为经营行为,以及将泰达币误定为外汇的做法,均值得业界专家进一步剖析与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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