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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对于宅基地面积有着明确的规定,只有满足相应的申请条件才能提出申请。那么,针对2022年的北京市宅基地面积标准以及申请条件,具体情况如何呢?
一、2022年北京市宅基地面积标准
根据2020年7月31日公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户有所居管理并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的通知》(京政发〔2020〕15号)文件,北京市不同地区的宅基地面积上限如下:
1、丰台区:依据2021年1月7日颁布的《丰台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丰政办发〔2021〕1号),以永定河为界,河东区域宅基地用地不超过167平方米,而河西区域则不超过200平方米。
2、大兴区:依据2021年9月18日出台的《大兴区农村宅基地及建房审批管理暂行细则》(京兴政农发〔2021〕54号),一户仅限一处宅基地,其用地规模不得超过200平方米(约0.3亩)。
3、门头沟区:参照2021年4月28日发布的《门头沟区农村宅基地及建房管理暂行办法》(门政发【2021】9号),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标准最高为167平方米(约0.25亩),具体数额由各村庄视情况而定。
4、密云区:依据2021年4月29日实施的《密云区关于强化户有所居管理及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密政发〔2021〕13号),新建宅基地的用地标准最多不能超过167平方米(约0.25亩)。
5、延庆区:根据2021年4月21日颁发的《延庆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延政发〔2021〕8号),每户宅基地用地最高限额为200平方米(约0.3亩)。
二、北京市宅基地申请条件
根据上述(京政发〔2020〕15号)文件的要求,要想成功申请北京市的宅基地,申请人首先应具备申请资格,即申请人需是拥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或者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村民。同时还需符合以下至少一种情况,且未曾出售、租赁、赠送原有住宅或将之用于经营目的:
1、一个家庭中有两个及以上已达到法定婚龄且无独立住房的子女,当前宅基地按所在区域规定的用地标准难以进行分户扩建的。
2、由于地质灾害迁移、新农村建设等经过统一规划许可的宅基地使用需求。
3、在征得村委会同意后,确实因为交通不便、饮水困难等因素申请在村内另选地址搬迁的。
4、因国家工程项目等公益性质建设占用原有宅基地,但尚未进行住房安置的。
5、其他符合法律法规所列明条件的情况。
综上所述,2022年北京市宅基地的面积上限为人多地少地区不超过167平方米,其他地区不超过200平方米,具体标准需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同时,申请北京市宅基地必须先具备申请资格,并符合相关规定条件。希望本文能为您提供有价值的信息。
在土地所有权层面:
1、委托耕作与种植
主要存在两种情形:一类是承包农户负责承担相应的农业生产成本,并享有相应的农业收入,同时自负农业税费或领取粮食补贴;另一类则是承包农户将生产权与收益权转让出去,不负担农业生产成本,也不享受农业收入,即不再具备经营权,仅仅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权益——承包权,同时也保留着与之相关的权利与义务,即继续承担农业税费或享有粮食补贴。
对此普遍现象,农村地区通常持有相对统一的认知,无论是在重新划分田地、年终流转分配等方面,还是在收取农业水电费、筹集资金和人力等方面,都被视为农户常年在家居住,相应的权益和责任由原户主享有或承担。
因此,在确权过程中,委托他人耕种的土地权属应归属于原承包户。代耕农户则按照自身原有的承包地进行确权,即“各自确权各自的地块”。确权过程中产生的争议,主要源于在代耕代种期间,部分代耕户代替原户主承担了一定的农业税费、水电费、筹款及筹工等费用,他们在返还权属时不愿无偿让渡。
2、互换农田
从农户自身的角度来看,此类调田行为已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但从法律和政策角度出发,某些情况下并未遵循《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自治法》所规定的程序。因此,在确权过程中,必须既充分顾及农户的情感和利益,又确保合法合规,力求二者兼备。对于第二轮承包之后农户私下自行调整的农田,原则上应回归原有权属关系,即“先归还,再确权”。
3、弃耕后索要土地
这类要求重新获得承包权的农户通常是那些经济条件较好、较早就迁移到城镇的家庭。对于这种情况,村民们以及负责确权的村组干部在情感上很难接受将承包权归还给他们。然而,根据确权政策要实现“长期化”和“固化”,不能因短期内抛荒弃耕的行为就剥夺农户这一长远的、需要固化的财产权益。因此,对于弃田后再要田的农户,应当区别对待:对于曾经明确放弃责任田并有村委会存档申请书和确认书的农户,在本轮承包期内不予确权;对于全家迁入设区及以上城市的农户,可动员其放弃要地请求,将土地归还集体;对于全家迁入小城镇的农户,应尊重其意愿,动员其与现有耕种农户协商解决,并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4、承包地部分被征用
确权工作中出现的一个矛盾是:一些村组认为承包耕地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在部分承包地被征用后,将征地补偿费按全村农户的人口、承包地面积等因素进行分配,并未直接关联到被征地农户。现在,那些被部分征地的农户对确权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要么重新分配土地,要么重新分配补偿金。对于已被部分征收的承包地,可采取如下处理方式:若征地补偿费由被征地农户享有,则被征面积不再确权,剩余未被征收的面积进行确权;若征地补偿费由其他农户共享,则可根据农户要求,在重新分配未被征收土地面积后再进行确权,即“先调整土地,再固定权属”。
5、集中居住
集中居住指的是在新农村建设中,少数农户响应政府号召,拆除村庄内部分散居住的房屋,搬迁至统一规划、建设的集中居住点。集中居住仅改变了农户的宅基地,而不影响农户的承包经营权和承包地。但对于实行集中居住规划的村组而言,农户的承包经营权和承包地确实发生了变化。目前,在集中居住试点项目中,一般存在两种土地使用模式:一是征收,二是临时使用,即视为流转,每年向农户支付流转费。对于临时使用模式,原则上应尊重农民意愿,确权确地到户,如群众有需求,也可选择“确股确利”。
北京市农村土地确权实施方案
在地块面积方面:
1、承包面积
承包面积的确定是确权工作的关键环节。承包面积主要依据第二轮承包资料来确定。对于第二轮承包资料完备的村组,首先按照该资料确定合同面积;随后,再与计税面积(或粮食补贴面积)对比核实,一般情况下合同面积应等于计税面积。若两者不相等,则需查找原因,剔除非合理的部分或增加面积。当合同面积大于计税面积时,分为实际减少和隐匿土地两种情况,实际减少按较小面积确权,隐匿土地按较大面积确权。当合同面积小于计税面积时,分为实际增加和骗取补助两种情况,实际增加按较大面积确权,骗取补助按较小面积确权。对于剔除的不合理面积,根据确权政策,这部分土地可以仍然交由原农户耕种,不影响使用权,但不得进行确权。
2、流转地块
对于界址特征未发生改变的流转地块,可以直接通过测量方式进行确权。对于失去界址的流转地块,一般需要测量整个流转地块,采用四点或多点定位方法,得出大面积。各户的确权面积,即各户实际测量面积应等于合同面积或分田面积。对于超出测量面积的部分(实际测量面积 - 合同面积或分田面积),可分为两种情况处理:一是具有分田面积的,根据实际分田面积按比例分摊给农户,一般不做集体收回,以免损害农户利益,即“先分摊、再确权”;分摊计算公式为:各户实测面积 = 流转地块实测总面积 ÷ 流转地块合同面积或分田面积 × 各户合同面积或分田面积。二是无分田面积的,超出合同面积的超额部分作为集体机动地处理;若群众强烈要求分摊,也可进行分摊处理。
3、零星田地
零星田地指的是大田以外的自留地、补足地、边角地等。不同村民小组在第二轮承包时有不同的做法,有的将其纳入承包面积,有的未纳入。同时,有的田地具有四至特征,有的则没有。据此,可大致分为三类情况进行处理:对于纳入第二轮承包面积且边界清晰的零星田地,可进行指界确权;对于纳入第二轮承包面积但边界模糊的零星田地,以其原合同面积确权,超出面积分摊给农户或作为集体机动地;对于未纳入第二轮承包面积的零星田地,不论是否具有边界特征,均作为集体机动地处理,不予确权。
4、宅基地与竹林地
在第二轮承包时,部分地区将部分宅基地和竹林地面积计入了承包面积,尤其是这些村组的宅基地和竹林地面积超过了农村认可的0.4亩标准,对于超出部分,当时就被认定为承包面积。根据确权政策,宅基地和竹林地抵扣面积不应确权。
5、现场指界
界,即地块四至,指的是地块具体的东、西、南、北四个方位相邻物体及相邻农户。现场指界是指在确权工作中,对承包地的实际状态进行权属界定和四至标识,以便于测量人员进行实地测量定位或图纸勾画。在现场指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两户之间的界址点通常位于田埂中间,若分田时不计入田埂,可在田埂内侧进行定位;对于一户拥有连续多块地块的情况,尤其要注意明确跨田块、跨沟渠、跨道路的界址;对于田头有建筑、水泥场地或旱作物种植的地方,原则上应基于第二轮承包量田情况予以确权,但如果国土“二调图”、影像图显示已变为建设用地,则不宜纳入确权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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