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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称腾讯涉嫌违反包括《反垄断法》在内的多项法律

2010-11-11 14:02
原创

  11月3日,腾讯突然发布“致广大QQ用户的一封信”,决定将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中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经济法研究所所长良教授昨晚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腾讯涉嫌违反包括《反垄断法》在内的多项法律

  

  “腾讯涉嫌违反《反垄断法》”

  

  潇湘晨报:腾讯宣布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您觉得这种做法合法吗?

  

  良:腾讯公司的这种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下称《反垄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

  

  2008月1日起施行的《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首先,要看腾讯公司是否在市场上占有支配地位。根据我所掌握到的信息,腾讯公司所占有的市场份额达到了77%,而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就可以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也就是说腾讯公司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其次,它让用户使用QQ软件,但是加上了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能使用360软件”。

  

  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同样有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因此,我认为,腾讯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侵犯了360公司的正当经营权。

  

  潇湘晨报:对于腾讯的行为,相比较而言,哪部法律更为适用呢?

  

  良:其实,《反垄断法》第十七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内容差不多,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是1993年起施行的,而《反垄断法》是2008年开始施行的。在《反垄断法》出台后,《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没进行修,它们在这部分内容的规定上有重合的部分。在具体的适用上,《反垄断法》的规定会更准确一些,更有针对性一些。

  

  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潇湘晨报:一部分网友也认为,腾讯的行为还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您怎么认为?

  

  良:是的。根据《消法》第九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但是腾讯公司的行为直接侵害了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自主选择权。就好比说,你到街上去买衣服的时候,你买了雅戈尔的衣服,雅戈尔却不让你买杉杉的裤子,肯定不合法嘛。


  

  如无相关约定还涉嫌违反合同法

  

  潇湘晨报:微软曾经因为违反《反垄断法》而受到包括美国在内的欧美日韩多个国家的司法制裁。腾讯和微软的行为相比,有无可比之处?

  

  良:这两起案例有点像。微软当时为达到垄断市场的目的,通过把IE浏览器绑定安装在windows系统里,使得很多浏览器生产商的市场份额被挤压。美国司法部代表美国联邦政府起诉微软,当时一审法院判决微软违反《反垄断法》,要求拆分微软。而二审法院判决微软开放源代码,使得后来其他浏览器也可以在windows系统里使用。我认为,腾讯的做法比微软的做法更没道理,对行业的危害性更直接、更明显。

  

  潇湘晨报:腾讯此举,是否可以认为违反了腾讯公司与QQ软件用户间有关的合同约定?

  

  良:这个具体要看腾讯公司和用户之前的软件使用协议,是否约定不让用户使用360软件,如果没有此项约定,就是违反了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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