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中超赛事转播权之争,新浪网将凤凰网告上法庭索赔千万元。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朝阳法院一审认定凤凰网与乐视网以合作方式转播中超赛事的行为,侵犯了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对赛事画面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判决凤凰网的所有及运营者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新浪互联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据悉,这是本市首例因体育赛事转播权引发的纠纷。
擅播中超联赛被告
据悉,根据《国际足联章程》、《中国足球协会章程》,中国足协是中超赛事权利的原始所有者。2006年3月8日,中超联赛责任有限公司(简称中超公司)经中国足协授权取得中超联赛资源代理开发经营的唯一授权,有效期为十年,其中包括中超联赛的电视、广播、互联网及各种多媒体版权。
2012年3月7日,中超公司与新浪互联公司签订协议,约定新浪互联公司享有在门户网站领域独家播放中超联赛视频的权利,期限为2012年3月1日至2014年3月1日。为避免歧义,协议中还特别列明了与新浪网业务相同或有竞争关系的多家互联网门户网站不得以任何形式转播或录播中超赛事,其中就包括凤凰网。
去年9月,新浪互联公司起诉称,2013年8月1日,公司发现凤凰网在中超频道首页显著位置标注并提供鲁能VS富力、申鑫VS舜天比赛的直播。凤凰网所有及运营方天盈九州公司未经合法授权,非法转播中超联赛直播视频,侵犯了公司享有的涉案体育赛事节目作品著作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此外,天盈九州公司攫取经济利益,分流了用户关注度和网站流量,请求判令该公司停止侵权并索赔经济损失1000万元等。
天盈九州公司认为,新浪互联公司起诉于法无据,足球赛事并非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对体育赛事享有权利并不必然对体育赛事节目享有权利。新浪互联公司未获得作者授权,且其获得的授权存在重大瑕疵。
作为诉讼第三人的乐视公司则否认存在共同侵权,称公司虽与天盈九州公司曾就涉案域名有过合作,但涉案赛事没有合作,凤凰网转播的赛事并非来源于乐视网。
一审判决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依据《国际足联章程》、《中国足球协会章程》及授权手续,新浪互联公司在合同期内,享有在门户网站领域独占转播、传播、播放中超联赛及其所有视频的权利以及采取一切法律手段阻止第三方违法使用上述视频并获得赔偿的权利。
从涉案转播赛事的网络地址、网页显示的入口状态等可以看出,该赛事转播是在乐视网项下子域名地址下播出,即乐视公司对涉案转播赛事享有控制权。天盈九州公司以链接为技术手段与乐视公司分工协作,未经许可共同向网络用户提供赛事转播,凤凰网的转播行为侵犯了原告就涉案赛事享有的转播权利。
此外,转播画面的形成是对多个镜头选择、编排的结果,不同的机位设置、画面选取和编排、剪切等手段,会导致不同的最终画面,是一种创造性劳动,不同的画面效果反映了其独创性。故录制形成的画面,应认定为作品。乐视网、凤凰网合作转播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赛事画面作品享有的著作权。
因被告的转播行为已通过著作权法进行了调整,故法院对原告提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请不予支持。最终,一审判决天盈九州公司停止播放中超联赛2012年3月1日至2014年3月1日期间的比赛,在凤凰网首页连续七日刊登声明以消除不良影响,同时赔偿新浪互联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宣判后,天盈九州公司明确表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