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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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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大火已经扑灭,失火的原因正在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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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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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遇有任何实际的或意料到的灭失或损失时,承运人和收货人必须为检验和清点货物相互提供一切合理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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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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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在我国民商法域内,标的物本身的损毁、灭失风险分担日渐凸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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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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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船舶发生灭失或者失踪的,租金应当自船舶灭失或者得知其最后消息之日起停止支付,预付租金应当按照比例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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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注销登记又称涂销登记、消灭登记、灭失登记,它们的内涵和外延存在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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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