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官司中,被告方律师解释称,接到传票后,电信公司已经将原告列入一份“红名单”,通知全体代理商不得再向原告发送广告短信;并且,按照被告方律师的说法,“那份红名单基本都是省领导、市领导等级别的人,原告能受此等待遇,可看出我们诚意”。
原来如此!级别高、有身份的人可以免受垃圾短信骚扰,奋起告状的用户最终也得以享受如此待遇,电信运营商对他们有了足够的“诚意”,可他们对普通用户的“诚意”又在哪里呢?
根据新闻,早前,《人民日报》曾报道过垃圾短信治理的问题,运营商表示,“通讯权谁都有,我们不是执法部门,不可能在短信没发出之前作出屏蔽处理,而且目前的监控技术根本就达不到这一点。”如今的“红名单”,彻底地泄了垃圾短信的底电信运营商知道某些代理商在干什么勾当,他们也有办法阻止代理商骚扰用户,即电信运营商根本不是没有技术对付垃圾短信,他们和代理商也不是各干各的活的关系。可以说,“红名单”这种赤裸裸“看人下菜”的怪异产物,已经足以证实电信运营商和代理商在同一条利益链上“合作”得非常融洽。
电信运营商不必扯什么通讯权,不必强调什么无权屏蔽垃圾短信。我们知道,人有开车的权利,但肇事逃逸被终身禁驾的人就丧失了这个权利;人有住五星级饭店的权利,但被限制高消费的“老赖”就没有这个权利。这是因为,权利总有其边界,而不是纸面上空谈、脱离实际而存在的。通讯权也一样,垃圾短信本来就在侵犯普通用户的通讯权,对它还奢谈什么所谓的通讯权?电信运营商固然不是执法机构,可你在接到投诉甚至被告上法庭后,依然友好地和不良代理商保持合作关系,仅是通知代理商不向“红名单”用户发送广告短信而已,这就是你“非不能也,不为也”了。
当前,我国电信行业主要被三家国有企业垄断,和垄断企业谈社会责任,不能仅仅依靠道德层面,还得进入制度框架。电信运营商既然要从正常的短信中获利,那么其就应该在垃圾短信上承担足够的责任。唯有这样,电信运营商才不会挖空心思搞出什么“红名单”来,而会认真地在选择代理商时保持谨慎,留心设置合作的“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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