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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格案罪犯赵志红今日被执行 赵志红现场视频图片惨不忍睹

2019-07-30 13:12 来源:网络

  呼格案真凶赵志红已被执行死刑!据报道,2019年7月30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对罪犯赵志红执行死刑。据悉临刑前,赵志红拒绝会见其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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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志红案回顾

  赵志红,男,1972年生,内蒙古自治区凉城县永兴村人,被外界称为“微笑杀手”、“杀人狂魔”。1996年04月~2005年07月,赵志红在呼和浩特、乌兰察布两地作案二十余起,多名女性惨遭强奸杀害,受害者中年龄最幼者仅12岁。2005年,被称为“杀人恶魔”的内蒙古系列强奸杀人案凶手赵志红落网。

  赵志红案之所以会出名,是因为牵涉了一宗呼格案冤案。

  1996年4月9日,在呼和浩特第一毛纺厂家属区公共厕所内,一女子被强奸杀害(4·9毛纺厂女厕女尸案)。公安机关认定报案人呼格吉勒图是凶手 。5月23日,呼格吉勒图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呼格吉勒图不服,提出上诉。6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6月10日,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 。

  2005年10月23日,赵志红承认在第一毛纺厂家属区公共厕所内杀害了一名女性 。2006年,内蒙古司法机构组织了专门的调查组复核此案。2007年1月1日,赵志红的死刑被临时叫停 。

  2014年11月20日,呼格吉勒图案进入再审程序。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再审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之后启动追责程序和国家赔偿。12月30日,内蒙古高院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支付李三仁、尚爱云国家赔偿金共计2059621.40元 。

  赵志红母亲

  “就算判了死刑也不替他收尸”

  昨天上午,儿子两次庭审都未参加的赵志红母亲刘爱女声音沙哑地告诉记者,“自从儿子被抓以后,为了怕再受刺激,就不想关心审判的事情,儿子上诉的事我都不知道。”她还称,“此时我心里很难过,今天法院虽然没当庭判他死刑,但我认为他最后肯定活不成,因为他作恶太多罪有应得。我没啥说的,我相信法院的判决是公正的,因为我相信法律。”

  说起对儿子的恨,她语气里同时也透着无奈,“我生了他的人,但我管不住他的心。他犯罪了,我难过得很,但我也没办法。我和老伴身体不好,他的事我们不管了,就是他最终被判死刑,我们也不打算替他收尸。”



  呼格哥哥

  “我们对他的感情特别复杂”

  因为身体原因,前一天晚上还决定不参加庭审的呼格吉勒图父母,昨天凌晨临时决定放弃原定到医院打点滴的计划,赶往法院参加旁听。

  昨天早上8点13分,呼格父亲李三仁和老伴尚爱云在大儿子昭力格图的陪伴下,来到内蒙古高级法院通过安检走入法院大门。他们告诉记者:“呼格案平反之后,赵志红案开庭,我们终于可以理直气壮地参加案件旁听,心里平静了许多。对于赵志红作为一审被法院认定的呼格案凶手,我们心里也多了一份复杂的感情……”

  昭力格图在电话中更是情绪激动:“我认为无论如何赵志红的决定应该得到尊重。针对我二弟(指呼格吉勒图)的案子,他9年来坚持系自己所为—在这一点上,我们全家人对他的感情都特别复杂。”

  已是第二次到庭旁听庭审赵志红案的呼格吉勒图的父亲李三仁,对法院没有当庭宣判对赵志红是否会维持一审判决结果的做法并不意外,他称,“法院得走程序,不过我分析,二审一定会维持原判的,因为赵志红身负命案太多。”

  呼格案真凶赵志红二审被判死刑:依法从重处罚

  2015年4月30日9时,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赵志红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上诉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驳回赵志红的上诉,维持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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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赵志红故意杀人后奸淫尸体或强奸妇女后为灭口而杀死被害人,致10人死亡;强奸妇女、幼女12人,情节恶劣;拦路抢劫或在故意杀人、强奸犯罪中劫取被害人财物,作案4起,抢劫数额巨大;入室盗窃或在故意杀人、强奸犯罪中又窃取被害人财物,作案8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盗窃罪。对赵志红及其辩护人提出赵志红具有坦白、犯罪未遂情节及一审认定赵志红于2000年9月23日入户掐晕薛某并翻找财物未果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未遂),不构成强奸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赵志红提出有自首、立功情节等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一审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部分罪名不成立,要求对赵志红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赵志红犯罪动机卑劣,性质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后果及罪行极其严重,且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虽然赵志红主动坦白部分罪行,部分犯罪系未遂,但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不足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裁定。



  2015年2月9日上午,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赵志红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罪数罪并罚,对赵志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书认定,赵志红是“呼格吉勒图案”的真凶。再次证明了呼格吉勒图的清白。赵志红认为量刑过重,提起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4月14日对他的上诉进行了开庭审理。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自1996年4月至2005年7月间,被告人赵志红在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市两地连续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犯罪共计21起。其中,故意杀人致10人死亡,强奸妇女、幼女共计13名。判决书中第一起就是备受社会关注的1996年“四﹒九”杨某某被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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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长:经审理查明:一、1996年4月9日20时许,被告人赵志红从呼和浩特市新城宾馆北墙外工地下班回家,途经原内蒙古第一毛纺织厂家属区,到附近公共厕所方便时,听见女厕所内有人走动的声音,即进入女厕所内,与正往外走的杨某某相遇(杨某某系被害人,女,殁年25岁),赵志红上前用双手猛掐杨某某颈部,致杨某某死亡后,将杨某某尸体担在隔墙上奸尸。经法医鉴定,杨某某系被他人扼颈致其死亡。

  一审法院认为,赵志红始终供认该起事实,证据确凿,供证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但是,赵志红故意杀死被害人后奸尸,构成故意杀人罪,不构成强奸罪。

  审判长:经查,赵志红归案后主动供述部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与公安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属同种罪行,属于坦白情节,不构成自首和立功。赵志红虽具有坦白情节,部分犯罪系未遂,但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不足以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赵志红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危害极大,后果和罪行及其严重,且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对被告人赵志红以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3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102768元。宣判后赵志红以自己有自首、立功情节,应被从轻处罚为由,提起上诉。

  赵志红母亲:儿子是坏人我们恨他

  赵志红被抓,仿佛是母亲刘爱女心里的隐痛,多年来她都承受村里人的诸多议论和背后的指指点点。对儿子爱和恨的交织,这位现年65岁的老人已无从说起,只说了一句话,“权当他是一阵风刮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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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起赵志红,其母红着眼圈称:“他是坏人,我恨他”。

  在刘爱女眼里,赵志红的人生轨迹就是上学、打工、娶妻生女、坐牢,而对他的母爱也在赵志红被抓那年戛然而止,有的只是对其怒其不争的恨,“他已经是个坏人了,我们还想他干啥?我们一家人早已适应没有他的生活,尽管他还没死,可我们已权当他死了。”

  提到赵志红承认的那么多起命案,刘爱女抹去眼角的泪说“他被抓坐牢的这9年里,我们没去看过他一回,更不用说请律师了,我们恨他。”

  可对于同一案件的两个“认罪者”,她坦言“从知道他犯罪被抓那天起,我就认定儿子是个坏人。”而对于已被枪决的呼格吉勒图,她称“可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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