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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回应二选一是怎么回事 ?京东诉阿里垄断案

2019-10-15 09:19 来源:南方都市报

  备受外界关注的京东诉阿里“二选一”垄断案近日有了进展。10月9日,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消息,最高院驳回阿里管辖权异议上诉,认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高院审理,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10月14日,阿里巴巴集团市场公关委员会主席王帅发布声明表示,真心感谢在北京对二选一这个话题进行公开地审理,尊重法院的任何判决结果,实在不愿意再被动配合某些企业的炒作。

  据南都记者了解,2017年,京东向北京高院起诉天猫,称其滥用市场支配力量实施“二选一”等行为,损害了正常竞争秩序。

  天猫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一审法院并非本案被告(天猫)住所地人民法院,亦非被控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行为结果地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行使管辖权的基础和法律依据,应当移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2017年,北京高院一审认为本案中,京东主张天猫的“二选一”行为,虽然是针对网络平台上开店经营的各品牌商家,但是基于网络平台特性,对市场竞争秩序的影响不限于被告(天猫)住所地或被告直接行为地。

  此外,这种“二选一”行为将对该相关市场内的自由竞争产生影响,当然涵盖了一审法院管辖的北京市。同时,京东亦主张天猫不仅在北京地区实际实施“二选一”行为,而且天猫其他“二选一”后果也已及于北京地区,从而进一步证明北京属于被诉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综上,北京地区是本案被控侵权行为实施地和被控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

  对于这项管辖权裁定,天猫表示不服并上诉至最高院。10月9日,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民事裁定书显示,最高院近日对这起案件的管辖权作出判决。

  裁判文书网信息。

  最高院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北京高院对此案是否具有管辖权,在管辖权异议案件中,最高院只审理与建立案件管辖连接点相关的事实。

  根据双方对证据的质证意见和回应,最高院认为,天猫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相关协议系在杭州签署,同时天猫亦未提供其他证据推翻前述战略合作协议系在北京签订,因此北京高级人民院认定北京市属于被诉侵权行为地,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天猫称本案应移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天猫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管辖权异议经过北京高院一审、最高院二审,于今年7月由最高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天猫的管辖权异议请求,”京东代理律师、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黄伟告诉南都记者,这宣告本案正式进入实体审理阶段,目前实体争议的审理尚未开庭。

  据南都记者了解,在本案中京东诉称,2013年以来,天猫不断以各种手段实施对强迫商家进行“二选一”。天猫对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在天猫商城开设店铺的服饰、家居等众多品牌商家不得在京东商城参加618、双11等促销活动、不得在京东商城开设店铺进行经营,甚至只能在天猫商城一个平台开设店铺进行经营。

  京东认为,天猫在国内B2C网上零售平台市场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二选一”等行为,损害了国内网上零售平台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侵犯了京东、商家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天猫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此,京东请求法院判令天猫赔偿京东10亿元,停止强迫商家“二选一”,并进行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王帅声明。

  南都记者注意到,10月14日,王帅发布的声明中也对二选一行为进行了回应。王帅表示,二选一是正常的市场行为,也是良币驱逐劣币。平台为组织大促活动必须投入大量资源和成本,也就有充分的理由要求商家品牌在货品、价格等方面具有对等力度,以充分保障消费者利益。

  “平台不是土豪,成本也不是大风刮来的,大促活动的各项资源天然稀缺,只能向最有诚意最积极参与大促活动的品牌商家倾斜。这是最朴素的商业规则。”王帅在声明中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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