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听说一个专门办居住证的被拘了,内外勾结产业一条龙,人家办居住证得需要业主陪同。
这老几不用经过业主同意,全上海房子都可以办,竟然还开了公司,一个月几百万,去外地下了飞机直接被拘了,胆子也忒大了,都不懂法的吗?
猫咪乐园DG的看法:
确实租房可以考虑别收那么多押金和租金,一跑路就麻烦。
本人去年底外地工作,租房1租2押,由于工作出现变故,只住了一个月,损失了两个月押金。另外东莞今年一个二手房东跑路,原房主当天要求租户搬走,后面具体怎样不清楚了。所以住房可以考虑少预付租金和押金,特别是严格控制二手房东的
苏州房天下的看法:亮点2
支付房东的租金原则上不高于收取房客租金
规范住房租赁经营行为方面,意见提出,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将经营的房源信息纳入所在城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单次收取租金的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支付房屋权利人的租金原则上不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
该负责人解释称,此前住房租赁企业存在“长收短付”“高进低出”等高风险经营行为,比如企业收取承租人一年租金,付给房东一个月租金;企业从房东收房花了1000元,但收取租房人房租只收800元,以此扩张市场。这种经营模式不可持续,意味着租赁企业没有利润可言,赔本赚吆喝,但企业可以利用租金支付期限错配建立资金池。这样的企业经营风险极高,一旦资金链断裂,将严重影响住房租赁当事人权益。所以此次意见提出,支付房屋权利人的租金原则上不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
中国新闻网的看法:住建部、国家发改委等6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明确要求各地加强住房租赁企业从业管理,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禁止套取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合理调控住房租金水平。六部门: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单次收取租金原则上不超3个月
检察日报的看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6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加强从业管理,规范住房租赁经营行为,要求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商业银行设立1个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向所在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并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的,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的,应当将收取的租金、押金纳入监管账户。同时,意见禁止套取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变相开展金融业务,不得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相关内容嵌入住房租赁合同,不得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新华社)
红星新闻的看法:去年以来,一些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资金链断裂,严重影响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近日,经国务院同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银保监会等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提出,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企业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的,应当纳入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建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制度,强化日常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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