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的王女士在销售150个扣碗熟肉产品时,虽然她进行了真空包装,但由于没有标记产品相关信息,她被买方报告为三无产品,并被起诉。最近,二审结果公布,王女士败诉,退还4500元,给予10倍的赔偿,共计约5万元。王女士不明白结果,并表示她将继续上诉。律师认为散装食品也应该有标签,否则将被认定为三种无产品,并承担法律责任。
当事人家属称:客户先下单了3份,收到货后说好吃又一次性下单了150份,然后要求10倍赔偿,自己在网上查询发现对方是一名职业打假人。
记者发现,涉事买家邵某曾十几次对重庆几家小作坊、副食店提起过类似诉讼,其中多起被法院驳回诉求,另外几起以邵某撤诉终结。
知假买假能否获赔
这样的案例并不鲜见,食品安全关系民生福祉,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买家知假买假能否获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购买者在食品、药品领域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法律并未对购买者动机、知假买假情形作出限制性规定,知假买假者仍可作为权利主体,依法主张10倍价款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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