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骗取婚姻回礼,兼谈彩礼六大处理规则#
彩礼是指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礼金和宝贵财产。 彩礼是民间婚礼的习俗,从法律上讲是以将来结婚为目的的有条件的赠与。
彩礼的返还,应该考虑是否缔结婚姻。 未建立婚姻关系的,彩礼是否退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要求返还依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经查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没有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致使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以上是彩礼返还的原则规定,不是直观表达,具体案件要考虑其他因素。 现实彩礼纠纷的状况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婚姻诈骗。 婚姻欺诈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一般是指男女只是办理了结婚登记,没有共同生活,没有形成实质性的婚姻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符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双方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但确实没有共同生活”,当事人要求返还依照习俗发给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将彩礼返还给男子。
)二)由于男女双方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在这种情况下,双方想注册而无法注册。 但如果按照当地风俗举行婚礼,实际同居生活,就已经形成了实质性的婚姻关系,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显然是不公平的。 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同居时间、彩礼金额、当地风俗习惯、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决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金额。
(三)男女双方未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生育子女的,彩礼已在共同生活中消费支出,支付子女抚养费等,彩礼不予退还。
(四)男女双方未登记结婚,无共同生活、无子女。 这种情况才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双方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彩礼返还男方。
(五) 《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婚姻索取财产。 女方当事人认为结婚是敛财的手段,以结婚为条件向对方索取大额财产的,包办、买卖婚姻的行为是违法的,与一般彩礼性质不同。 在司法实践中,因结婚请求财产或者因请求财产导致男子生活困难的,应当判决离婚时向女子返还彩礼。
(六)恋爱期间的小额赠与不是彩礼,而是与彩礼性质不同。 比如,节日发520红包、送小价值礼物、请客吃饭消费、节日礼尚往来不算彩礼,法院不支持返还。
以上情况适用于有彩礼习俗的地方,没有彩礼习俗的一般按赠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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