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许多无法用具体法定概念涵盖的违法行为,我国有特殊罪名“寻衅滋事”。 该罪名一般为公共场合无事生非打架、肆意挑衅闹事的行为
在网上引发热议的唐山暴行事件,被定性为探究事件原因,殴打他人。 那么,如果案件范围广,司法机关似乎有罪,就可以用这个吗? 当然不是。寻衅滋事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有严格的规定。 一起看看吧~
根据法律意义上的寻衅滋事是什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的规定,寻衅滋事行为如下:
(一)结伙斗殴的:
一般来说,这种行为的目的是怨恨、宿怨等,并且要求聚众斗殴;
(二)追逐、拦截他人:
以寻求乐趣、精神刺激、无故追赶他人、屏蔽异性等行为为目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指使用不合理手段,强行索取他人商品财物,或者任意毁坏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这很广泛,但基本要求是破坏公共秩序,大部分发生在公共场所。
寻衅滋事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一般情况下,寻衅滋事罪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被罚款或拘留,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也有可能被刑事立案。
1、在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寻衅滋事行为的。
2、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以上轻伤或三人以上轻微伤的,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3、追逐、拦截、辱骂他人、致使他人无法正常生活、工作,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4、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或者任意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5、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的立案标准为上述五种情况,一般情况下,情节严重的寻衅滋事发生在刑期越长的地方。 例如,造成人员伤亡造成轻伤的,轻伤者1人为1年6个月的刑期,每增加1人轻伤者就增加,刑期从6个月增加1年。 以上是以牺牲为代价办案的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 大家觉得呢? 或者有意见的话请在评论区域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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