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大家展示的案例是来自北京的硕硕律师事务所燕供律师代理的土地和房屋权属征收案件。 被拆迁人面临信息不透明的拆迁时,应该如何维护权利呢?
彭老师是河南省洛阳市某村居民,2016年5月初,在没有任何部门公开过该立项批复,也没有任何相关信息披露的情况下,当地政府实行征地拆迁。 政府实施拆迁行为至今,政府工作人员除了经常上门工作、说服教育外,没有给出拆迁的合法依据。 彭老师完全是出于对政府的信任,协助了拆迁行为。
现在知道政府的行为不完全合法,彭老师慎重了,要求有关部门提供拆迁资格,但被拒绝了,反而采取了更强硬的态度,要求彭老师尽快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无奈之下,彭老师找到了来自北京的硕律师事务所的燕供律师,燕供律师全权代理了此案。
办案经过案承办后,燕供律师向有关部门申请就项目征地、用地、立项、规划、环评等资料公开政府信息。 对有关部门拒不回复的不作为行为,相应申请行政复议,在提起行政诉讼、调查证据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燕供律师通过法律程序一一解决,最终获得了有价值的证据材料。
2016年5月,彭先生知悉河南省人民政府启动的涉案征地批复,其房屋土地和房屋也被纳入建设用地范围,但在批复前没有征求和听取包括被拆迁人在内的广泛被拆迁人的意见,剥夺了被拆迁人的知情权,遂提出行政复议请求
2017年1月,彭老师获悉河南省环保厅作出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具体行政行为。 因为这个建设项目包括彭老师的土地和房子,所以这个具体的行政行为与彭老师有利害关系。 彭老师不服,于2016年2月由环境保护部申请行政复议,环境保护部于2016年5月提交行政复议决定书。 燕供律师认为涉案环评批复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是错误的、违法的,应予撤销,并进一步提起了行政诉讼。
2017年5月,彭老师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河南省发改委对涉案进行立案批复,得知占地范围涉及彭老师居住的宅基地和房屋,与彭老师有利害关系。 彭老师认为该《批复》行政行为违法,应予撤销,2017年7月向国家发改委提出行政复议,国家发改委2017年9月作出并维持行政复议决定。 彭老师认为复议机关没有认真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最后,在燕律师的努力下,彭老师与政府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获得了满意的拆迁补偿。
律师总结《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公民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取得有关政府信息。
以法律震慑违法行为,以最细微的各个击破最终实现强弱双方的地位转换,实现相对对等格局,让双方有真正的契约精神完成价值对立交换!
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若侵犯到您的权益,可联系多特删除。(联系邮箱:[email protected])
近期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