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流浪狗伤人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遵义正安县60多岁的昝某在回家路上被土狗撞死。 民警发现当地居民万某经常养这条狗。 于是,时某将万某告上法庭,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万某赔偿4万余元。 这使得许多人怀疑,既然为了爱而收留和饲养流浪动物,为什么还要为流浪动物辛苦埋单?
“广大市民看到流浪动物,就会触动恻隐之心,给予帮助,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值得称赞。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法官表示,流浪动物长期脱离人类控制,到处觅食,本身可能携带大量病菌,而且没有约束措施,伤害案件不可避免。 对于这些有爱心的人,特别是有饲养经验的人来说,不应该认识到流浪动物的危险性,只凭善行来考虑自己的行为。
其实,生活中这样的事情并不少见。
王先生经过小区14号楼附近时被狗咬伤,在医院治疗共花费1416元医疗费。 经查,咬王先生的是一只流浪狗,这条狗进入该小区快一年了,长期栖息在14号楼附近。 其间,该区居民杜某及其家人长期饲养该狗,收养了该狗出生的小狗。 法院最终判决杜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法官表示,本案中,咬伤王某的确实是流浪狗,但杜某的饲养行为必然使动物产生食物依赖,可以长期就近生活。 杜某将该流浪狗拘留在家中未形成占有意义,本案中也不排除其他人不时有饲养行为。 但重要的是杜氏和这条流浪狗之间长期形成了相对固定的饲养事实。 不可否认,杜某出于个人同情心,但由于这只狗没有约束,损害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 对此,杜某也应该知道。 杜先生作为饲养人,将流浪狗拘留或不送去其他公益机构,任性妄为,最终导致王某在经过时被咬伤,杜先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帮助他人遗弃、逃跑的流浪动物,根据帮助程度可以区分为爱情的避难所和善意的喂养。
有爱心遗弃、逃避他人的流浪动物,与有爱心收养、动物主人形成无因管理法关系。 无原因管理是指不受他人委托,没有法律义务,为不损害他人利益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 收养人根据该法律关系的确立,有可能对动物造成他人损失承担责任。 因为,此时,该动物的实际控制权在无因管理人之下,同时为了受害者得到及时救济,保障受害者的权利,无因管理人应当赔偿受害者的损失,而根据无因管理的规则,无因管理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动物的主人追偿
对不会扔下别人不管、逃跑的流浪动物,只以情投地、善意地给予的人与动物的饲养者之间并没有形成无理由的法律关系。 此时,善意喂饲人只是喂饲,无意占有,无意图或者不实际获利,善意喂饲人一般不应当承担动物伤害的侵权责任。 被赋予的流浪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仍然是动物的主人。
但善意的投喂者如果长期投喂流浪动物,并在一定范围内长时间聚集,这是对流浪动物不规范的救助行为,类似于上述案例中的杜某。 此外,喂饲人不采取任何措施控制相关危险的发生,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合理干预影响,如果由此产生的危险影响与受害者的损伤存在因果关系,爱心人士应当为自己不规范的长期喂饲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记者袁京
编辑:蔡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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