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某门卫上班期间脑出血,抢救无效死亡,“48小时内未死亡”,未被认定为工伤,这几天引发了争议。
随着事件细节的报道,残酷的场景出现在大家眼前。
想象一下。
你的家人在工作中突然生病,医生变得无精打采,最后一口气只能靠机器维持。
律师说如果继续维持生命体征,急救时间超过48小时,将面临无法申请工伤赔偿的风险。
你会如何抉择?是坚持继续抢救,还是含泪为亲人拔管?
这种残忍的伦理选择,到处在千万个小家庭上演。
是为活着的家人留一份保障?还是为濒死的家人尽最后一份尝试?
虽然很多家庭决定“全力抢救”,但由于“并不是48小时内死亡”,所以没能得到视为工伤的认定和赔偿。
这使人怀疑——条例中“48小时内死亡”的规定是否合理。
01
48小时,决定生死与金钱
去年3月12日凌晨,哈尔滨某供热公司接待室门卫上夜班突然脑出血。
他的妻子柳兴平拨打120急救电话,被送往医院救治后无法回天。
当天5时51分,医生告诉柳兴平不再需要救治,并让他在危重通知书上签字。
“人什么都不知道。 医生也曾建议她拔掉丈夫的呼吸机:“一切都由呼吸机支撑。”
拔出的,她和家人可按《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以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为准,申请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赔偿。
2013年约为49万,2020年提高
到80多万,而2022年的金额达到了94万的高额数字。但柳兴平没能做出这个决定,她想让外地工作的女儿赶回来看到父亲最后一眼。
61小时后,柳兴平与女儿商量,拔掉了丈夫的呼吸机。
三个月后,他们从哈尔滨人社局收到了丈夫的《不予认定决定书》,无法获得赔偿。
柳兴平所面临的抉择,对所有人来说都是艰难而残酷的。
且不论亲人突发疾病本就是巨大噩耗,赶到医院的亲属往往要应对医院的一张张单据、跑流程缴费检查,接收诊断结果乃至病危通知。
大多数人的精神都会受到极大冲击,情绪无比慌张。
平淡平静的生活一朝破灭,自己突然就被推到了需要直面亲人死亡的绝境。
更折磨人性与良善的是,在这种情况下,相当于亲人的“生死权”交到了自己手中。
对于哀恸的亲属而言,48小时的时限看起来既短暂又残忍。
柳兴平无法接受“不予认定”的结果,在接下来的一年内进行了申请行政复议。
并将哈尔滨人社局、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以及供热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进行了两次上诉。
不久前二审结果出来,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不予认定。
柳兴平的遭遇绝非个例,2020年2月,广州某物流公司的一位没有社保的保安也遭遇了类似的情况。
稍有不同的是,广州这起纠纷还牵扯到了公司对抢救时间的影响。
在保安发病被送医、两次手术抢救后,医生明确告知了家属和公司“病人已经不可逆转地脑死亡”。
当时从四川乡下辗转赶到广州的妻子,打电话给了物流公司说脑死亡的事,“公司说人是一定要救的,医院不行就转院”。
于是妻子决定“再等一等”,丈夫也因此被留在高额的ICU中维持心跳
两天后主刀医生检查病人状况后,再次劝告妻子放弃,这一次公司方没有再坚持,家属们商量思考后也决定放弃治疗。
妻子没有想到,她把丈夫多留在人世间的40个小时最后摊上了大波折。
丈夫死后她去找公司,而对方称这不是在48小时内死亡、不算工伤,此前已经为她垫付16万多的医药费。
双方僵持许久,公司最后借给了她2万元让她处理身后事,打了借条。
这两个相似案件中,患者家属在收到“不予认定工伤”的结果后都进行了上诉。
然而结果却一悲一喜,哈尔滨门卫案件中被拒绝认定,广州保安案件最后得到了赔偿。
为何法院的判决结果会不同?48小时的界限是否太残忍?
出于朴素的正义观,我想大多数人都更希望看到遭遇悲剧的家庭能得到些许补偿的结局,莫让“麻绳专挑细处断,噩运只找苦命人”。
但如果把这一问题慢慢深究下去,你会发现背后不只是时间界限的问题,而是一个法、情两难全的无奈局面。
02
为什么48小时的限制,难以随便延长?
看过这些案例,大多数人或许都会产生一个疑惑:
48小时的规定合理吗?会不会太短了?
让我们构想一下,如果把时间延长、长到72小时会怎样。
对于上述两个案件中抢救时长50多、60多的家庭肯定更有利了,但其余的、诸多超过72小时抢救的怎么办呢?
难道多挽留了亲人一天,就更应该接受拿不到赔偿的结果吗?
届时所有问题依旧存在,只不过是48变成了其他数字。
人们依旧会疑惑,“73小时就不行吗?凭什么?”
毕竟说到底,普通人其实无法接受的是要用时间上的分秒之差,去决定一个人的死亡能否获得赔偿资格
而且对亲属来说,这一时长不论是48还是72,要面临的残忍抉择都是一样的。
终究是要在规定时间之前,自己去决定,要多看亲人一眼还是要赔偿。
从道德伦理而言,这一规定似乎显得不近人情。
但少有人知的是,这一规定存在的初衷,反而是法律“近人情”的一种努力结果。
关于工伤的判定,在法律上其实有两个概念。
一个是“工伤”,一个是“视同工伤”。
前者是比较符合大众普遍认知——因与工作相关的种种原因受伤。
譬如在建筑工地上干活被松动的零件砸了、坐公交车上下班结果遇上公交车祸等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对此有细致规定。
而“视同工伤”,是一种外延。
它所保护的情形,往往在原因上难以找到和工作的直接因果关联。
就像上文所举两个案例里的——在上班时间突发脑出血。
客观上看,我们很难论证脑出血和工作之间有什么直接关系。
如果严格按照工伤认证来,这一情况拿不到赔偿。
正是考虑到劳累、紧张等因素的存在,才出现了“视同工伤”的规定: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这相当于出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考虑,把赔偿的范围往外扩了一点。
更多人拥有获得赔偿的可能,更多遭遇亲人离世的家庭可以多一笔物质支撑
帮助更多弱势者,初衷是好的。
但问题就在于,“更多人”的范围要外扩到什么地步呢?
道义上我们当然希望救助所有的弱者,但企业也好、我国的工伤保障资金体系也好,都存在一个上限,这就是现实最大的无奈之处、能救助的人有限。
倘若越过了这个边界,工伤保障体系会存在崩溃的风险。
《小姨多鹤》中,多鹤的未婚夫意外去世
当下的规定里就已经存在一些颇受争议、被不少人认为“不该赔偿”的情形。
2020年10月底,上海曾出现过一名员工刚入职、到岗2小时后突然晕倒在地的事件,员工送医后被判断为猝死。
公司为此喊冤,觉得自己也没安排重体力活、工作环境也符合规定,认为自己不该为此买单,事情发酵后不少网友也觉得“冤”。
不过最后经调解,依旧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对员工家属进行赔偿95.47万。
其中90.47万是工伤保险,另外5万是公司出于人道主义给予的补偿。
工伤赔偿在全世界范围内都是一笔巨额支出。
一场TED关于工作压力的演讲中提及,在美国关于工作压力、员工离职、影响工作的慢性病、工病、工伤造就的成本约为2.2万亿美元,相当于美国GDP的约12%。
也正因如此,赔偿范围的划定需要慎之又慎。
03
残酷的48小时困局,有解法吗?
法律不能因为存在“上班两小时猝死”这样的个例,就认为范围定太宽、随意取消赔偿;
也没法因为存在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未受赔偿的情形,就简单地把时长一再延长。
但并非毫无出路,我们或许可以思考一些更为灵活的可能途径。
目前学界上关于“48小时工伤认定”的讨论,其实主要集中在一个点:
如何更精准地给“视同工伤”下定义。
一部分人认为随着医学技术的进步,“死亡”的标准有可讨论的空间。
譬如前文提及的广州保安案件中,妻子向法院提起上诉后,得到了主刀医生的出庭作证。
主刀医生从专业人士的角度陈述:临床医学上普遍认为,不可逆的脑死亡可以被视为死亡。
一审判决书中法院也表达了尊重专业人员的意见,指出患者转入ICU时已无自主呼吸,之后一直处于呼吸机介入的状态。
并最后判决,患者家属应当得到工伤赔偿。
看起来“承认脑死亡”是一个可能途径,但问题是,目前国内医院很难在临床上出具书面的脑死亡诊断。
既需要多方专家医生会诊签字,也需要出具脑电图、存在很多设备与技术上的受限。
而且对脑死亡的认定,也只能解决部分家庭面临的难题。
毕竟也存在不少家庭是经过了大型、长时间的手术后,超过48小时、最后依旧未能抢救成功。
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曾出现过一个第8647号建议,提出: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舍去了时间限制,似乎能包容更多需要帮助的家庭。
2019年人社部对这一建议进行回复,表示将在完善制度的过程中予以参考。
在世界范围内,目前也只有日本等少数国家在规定上相对松动,把“过劳死”这种难以理清病因的疾病纳入工伤保障范围。
但相对应的,认定“过劳死”的过程复杂且严格。
2019年日本过劳死赔偿案件共有2996件,其中精神损失案件2060件,仅有46%的人获得赔偿。
2019年日本名古屋地方法院认定了一名丰田员工因工作过度身亡,但这名员工,其实在2002年就已去世。
案件背后是他的亲人坚持上诉,并搜集掌握能证明过度加班的证据。
漫长的诉讼时间与成本、诉讼失败的可能性,不是每个家庭都能有勇气去承受。
不过目前在国内,对遭遇“48小时工伤困局”的家庭而言,最有效的方式仍然是依法上诉。
只是各地司法机关对此的意见与判决并不一致,法官既需要顾虑保护弱势、保护劳动权益,也需要顾虑对工伤基金的影响。
一面,是48小时接近时,摆在家属面前是否要为了赔偿放弃抢救的痛苦人性抉择,“万一有奇迹、万一能救活呢?”
另一面,是对社会工伤保障基金体系的保护、对企业权益的平衡。
在更科学的死亡认定、工伤判定标准诞生之前,我们只能依赖具体的地方法院,对个例们进行具体分析与评判。
在搜索资料时,我浏览到了这样一则、被评为第四届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的文书。
案件中家属在医生“继续救治将骨折”“死亡不可逆”的劝阻下放弃了抢救,超过了“48小时”13分钟。
最终北京市海淀法院将其判决为了“认定工伤”,而审判长如此评价案件带给她的感受:
“人在面临生死时,无论是放弃治疗,减轻痛苦,还是坚持救治,不放弃一丝一毫的可能性,都是人之常情。
就这个案子来说,家属在抢救过程中的艰难抉择,是本能更见真情,合常理更合人情。”
“对法官来说,只要有界限在,就会有临界值存在,法律不强人所难,法官也不是机械套法条的‘工具’,我们要合理地去解释规则、界定边界。”
“不能是只知砌砖而不对自己所建筑的房子负责的泥瓦匠。适用法律时有必要对条文进行适当解释,实现法与情的平衡。”
在理性与感性的权衡之间,我们或许只能意识到:
审判官所提出的法与情的平衡,可能是目前最合情合理、又稍显无奈无力的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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