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以来,有网友从杭州市政府网上发现了一批行政处罚的公开信息,内容主要是对地铁、公交车上猥亵女乘客的违法者的罚款或拘留处罚决定。面对这样“硬核”的处理方式,不少网友直呼解气,但也有网友担心,类似处罚虽然属于违法行为,但并不构成刑事犯罪,这种直接公布个人信息,涉嫌侵害个人隐私。
固然,将“个人信息”公于网络这一处理措施被人称之为“羞辱式惩罚”,有可能导致用力过猛,带来一定的争议,但值得注意的是,公示“色狼”的行政处罚并非侵犯当事人隐私权。“色狼”的猥亵行为不具有普遍的道德基础与价值支撑,不应当被纳入隐私权利保护的范畴,公示“色狼”的行政处罚应该被认定为政府机关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通过公共警示的方式对公序良俗的正向指引。
公示“色狼”行政处罚有法可依。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中规定:要求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普遍关注、需要社会知晓的执法信息,公安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公共交通工具上猥亵女乘客的违法行为同食品安全违法、产品质量违法等行为一样,与公众利益存在密切联系,适当公开有助于公众了解情况并作出选择,防范风险,提升公众出行安全感。因此,在合理研判下,违法和处罚信息公开符合情理,其主要目的并非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声誉制裁,而是为了发挥信息监管与公共警示的作用,通过信息公开引导社会主体的行动和社会的公序良俗。
从政府信息公开的角度,公开的并不是“色狼”,而是对“色狼”猥亵这一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信息,“公开公正”是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原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该原则贯穿行政处罚的设定、实施和监督全流程。公示“色狼”行政处罚,目的并非让违法者身败名裂,而是维护社会各方权益,弘扬社会正气,促进社会平稳运行。
公示行政处罚一是落实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二则对不法分子产生震慑作用;三是通过信息公开,发挥监管作用。由此可见,公安机关在政务公开平台公示“色狼”的案件细则、处罚方式以及色狼真实姓名等个人隐私,符合公示的一般性原则,是包含公安部门在内行政机关“公开公正”原则在实践中的落实和体现。公开公示此类猥亵非法犯罪行为公示及相关处罚,可以让公众充分了解到此类违法行为的严重性,通过提高违法犯罪成本来震慑潜在的违法犯罪分子,也能充分引导社会公序良俗和道德风尚,基于公开“色狼”行政处罚以及真实姓名这一行为与公共利益存在密切联系,这一行为应当属于维护公共利益的范畴。
保护公共利益与法律为公示“色狼”行政处罚这一行为提供了 “情”的保护与“法”的支撑,因此这一行为合情也合法。信息公开的目的在于规范行政机关权力的运行,保护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为杭州此次“硬核”公布行政处罚信息叫好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公布行政处罚信息在维护公共利益和个人隐私保护的平衡上,仍需在具体问题上具体分析。面对公众的疑虑,立法机关还需以完善法律法规的相关细则为这样的行为提供更多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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