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得读书乐,不邀为善名。
2、外物之味,久则可厌,读书之味,愈久愈深。
3、困难是来帮助你的,但要看你接不接受。
4、失败的尽头是成功,努力的终点是辉煌。
5、勤奋,坚持到底!坚信自我,一切皆有可能。
6、熟读唐诗三百首,不会写来也会吟。
7、怕的不是无路可走,而是怕没有给自己留后路。
1.实行休假、调休和休养:从年头开始安排休假计划,带薪年休假率不得低于90%,年休假可一次休完,也可分段休,家中有重大事项需要处理的,优先安排休假。
2.实行看望慰问、危机干预和权益维护:在重大警务期间,做到医药进所进队、热饭到卡到点、心理服务到基层。
3.实行健康服务、风险保障和绿色就医:每年组织健康体检,建立健康体检档案,组织专家进行体检结果解读,发现患重大疾病的,安排进一步确诊,及时安排入院治疗。
4.实行正向激励、素质提升和实战轮训:鼓励进行学历提升、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警务实战教官评聘,拓展职业晋升渠道和发展空间。
5.实行及时表彰和荣誉仪式:对在重大安保维稳、重大专项行动、重大专案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以通报表扬、通令嘉奖的形式及时予以表彰,对符合记功嘉奖条件的,及时逐级报请表彰,并到受奖单位进行颁奖。
经国务院批准,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警衔津贴的执行时间
警衔津贴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二、警衔津贴的执行范围
实行警衔津贴的人员,限于各级公安、安全、监狱劳教管理部门和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评定授予警衔的在职人民警察。
三、警衔津贴标准
实行警衔津贴的人员,按衔级执行相应的津贴标准。各衔级每月的警衔津贴标准为:二级警员64元,一级警员68元;三级警司72元,二级警司76元,一级警司80元;三级警督85元,二级警督90元,一级警督95元;三级警监100元,二级警监105元,一级警监110元;副总警监116元,总警监123元。
实行上述警衔津贴标准后,人民警察原工资标准高出其他行政人员的部分不再保留。
四、警衔津贴标准的调整
警衔津贴标准随国家公务员工资标准的调整而相应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调整,由人事部会同财政部提出意见并报国务院审批,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自行调整。
五、警衔津贴的发放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
(一)警衔津贴按月发放。
(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有关规定不保留警衔的,其警衔津贴即行取消。
(三)正常晋升警衔、受晋衔奖励或受降衔处分人员,其警衔津贴分别按晋升或降低后的警衔执行,并从晋升或降低的下一个月起计发。
(四)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前授予警衔的各衔级人员,从一九九三年十月至一九九四年十二月,每人每月按54元发给;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至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授予警衔的各衔级人员,从授予警衔的下月起至一九九四年十二月止,每人每月按54元发给。
(五)在警察工作岗位连续工作满五年并从警察工作岗位离退休的人员,其警衔津贴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离休人员,警衔津贴全额计入离休费;退休人员,警衔津贴按国家规定的比例计入退休费,其中执行职级工资制的退休人员,警衔津贴按本人原职务工资、级别工资的计发比例计入退休费。
(六)对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评定授予过警衔、原在警察工作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已从警察工作岗位离退休的人员,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可按其警衔相应增加离退休费。其中,离休人员,按其警衔的津贴标准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按其警衔的津贴标准打折扣后的数额增加退休费。
六、经费来源
实行警衔津贴的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地方财政确有困难的,可以视财政超收情况,分步分期补发。
七、组织领导
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人民警察的关怀。为解决人民警察的工资待遇问题,国家在目前财力比较紧张的情况下尽了最大努力。为了保证警衔津贴的顺利实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执行政策。凡违反政策规定,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者责任。同时,要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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