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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社保新政策
近日,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省医保局联合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省残联印发了《关于做好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的通知》(黔医保发〔2022〕15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背景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的启动,是确保非就业城乡居民在新一年度及时享受医保待遇保障的重要制度安排。参照往年惯例,我省根据国家要求,明确了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并结合实际制定了本《通知》,为启动新一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
二、《通知》参与部门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涉及参保缴费、医保待遇、财政补助、特殊困难人群认定、困难资助等不同职能部门工作职责,为扎实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充分发挥各相关职能部门优势,共同推进全省城乡居民缴费参保。省医保局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文件精神,牵头联合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省残联共同出台了本《通知》。
三、《通知》适用人群 未参加职工医保的城乡居民,包括本省城镇(农村)非从业居民、外省来黔人员、非从业港澳台同胞和外籍人员等。
四、《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6项内容。
一是筹资标准。个人缴费标准为350元/人,财政补助不低于610元/人,2023年我省人均筹资标准不低于960元/人。
二是征缴时间。继续延续集中征缴为主,零星缴费补充的方式开展征缴工作,集中征缴期为2022年10月20日至2023年3月31日,零星征缴期为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集中征缴期参保的,个人缴纳350元,2023年1月1日开启医保待遇;零星征缴期参保的,个人缴纳960元,自缴费之日起60日(不含60日)后开启医保待遇。
三是参保缴费渠道。1.通过当地金融便民服务点的农业银行(惠农通)、建设银行(裕农通)、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信合村村通)、贵阳银行(农村金融站互联网终端)、遵义新蒲长征村镇银行(农金通)缴纳。2.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款交给村(居、社区)指定的集中代收代办人员,由其代收后缴纳至税务机关。3.通过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农业银行、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建设银行等营业网点柜面缴纳。4.通过微信、支付宝和云闪付“城市服务”“贵州税务”微信公众号“享服务”缴纳。5.通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四川天府银行、贵州银行、贵州省农村信用社、遵义新蒲长征村镇银行等手机银行(APP)缴纳。
四是资助参保政策。1.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50元。其中: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特困人员、计生“两户”及计生特殊家庭成员,由政府全额资助。2.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由医疗救助基金按照175元/人标准予以资助。3.低保边缘家庭人口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重度残疾人由医疗救助基金按105元/人标准予以资助。4.未纳入以上对象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按照120元/人标准予以资助。
五是标识困难人员身份。各市州在新一年度征缴开启前,提前与同级相关职能部门交换困难人员身份属性,便于其缴费参保时及时享受政府资助。
四、《通知》新变化 为有效保障新生儿的医保待遇,今年我省明确,对2023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至缴费之日止未满90天的新生儿),延长2023年缴费参保时间至2024年3月31日。
10月15号教育部文件的正确解读
10月15号教育部文件的正确解读如下:
《办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违法开展校外培训,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止招收学员;责令停止举办;吊销许可证件;限制从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行为,如何处罚?
《办法》第十七条根据行政处罚法授权(第十三条),列明了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认定情形,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
同时符合线下培训有专门的培训场所或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的,即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有偿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的行为,如何处罚?
《办法》第十八条根据行政处罚法授权(第十三条),明确了擅自有偿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的情形,列举了“转线上”“转地下”“换马甲”等三种隐形变异行为及兜底条款,规定了警告直至10万元以下罚款的法律责任。
同时,《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中小学在职教师擅自有偿开展学科类培训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对为违法违规培训活动提供线下场所或线上渠道且拒不改正的行为,如何处罚?
《办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违法校外培训活动的情况存在,仍为其提供场所的;
网络平台运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用户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违法开展线上校外培训,仍为其提供服务的,首先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逾期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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