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员工与男同事聊天过火被开除_女员工与男同事聊天“过火”,被对方妻子截图曝光,公司将女员工开除!这操作合法吗?最近引发大家的关注,相信大家都想知道这件事会有怎么样的发展?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一起来看看吧。
根据上海市总工会12月14日的消息,一名女员工因与已婚男同事聊天“过火”,被男同事的妻子发现并在他的朋友圈截屏发送,导致男同事辞职。随后,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开除了女员工。现在的问题是,这样的处理是否违法?
回顾事件:女员工认为公司处罚过于主观臆断
张某于2015年12月14日入职A公司,并签订了劳动合同。2017年6月20日,A公司与张某及关联企业B公司签订了集团内部员工调动协议,约定了张某自2017年7月1日起调至B公司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12日。
根据合同约定,如果张某严重违反B公司的规章制度,B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B公司同时向张某提供了员工手册,并且张某签署了个人确认书。张某于2016年7月中旬接受了新员工入职培训。
张某经常与A公司员工谢某通过微信联系。2019年5月,谢某的妻子发现两人在微信交流中的不恰当言论和图片,并将其截屏发送到了谢某的微信朋友圈,同时也向公司反映了这个情况,导致谢某随即离职。
此事在A公司、B公司以及相关项目关联企业之间传播和发酵。后来,B公司与张某进行沟通,并于2019年5月15日给予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当天,所属工会也表示认同这个处罚结果。
张某对此表示异议,认为自己从头到尾都没有与同事发生任何不正当男女关系,只是一些微信聊天的玩笑和俏皮话,却被认定为“道德行为不符合社会规范”,过于上纲上线,过于主观臆断,给她的名誉造成了严重损害,而公司也没有提前30天书面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她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59139元的赔偿金。
2019年7月10日,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张某的仲裁请求。
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公司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审】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由于张某未能恰当地处理与异性同事的交往距离,引发了同事的家庭矛盾,并且微信聊天内容被转发到微信朋友圈,在一定范围内传播,尤其是在包括公司在内的多个关联公司之间造成了恶劣影响。公司员工手册第九篇奖励及处分第3.2条规定了可以给予书面警告的情形,根据其中的第3.2.15条,道德行为不符合社会规范并且影响公司声誉可以给予书面警告。同时,第3.2条注明:如果员工存在上述3.2类任何一种违纪情况并且情节非常严重,后果恶劣,给公司产生不良影响,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基于以上事件,公司以张某道德行为不符合社会规范,并造成严重损害公司声誉等为由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存在不当之处。张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双倍赔偿金的请求无法成立,因此该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公司为张某进行了入职培训,并向其发放了员工手册。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如果张某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同时,根据公司提供的工会委员会情况说明,公司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并通知了工会。公司发出的关于解除与张某劳动合同的通知符合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因此,原审法院对张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的请求未予支持并没有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院维持了原判。
【再审】
经本院审理,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的法律和实体处理都没有问题,张某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某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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