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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通知,《关于审理涉及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已经通过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审议,从今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定》强调禁止利用婚姻索要财物。
近年来,许多地方的彩礼数额逐渐攀升,形成了互相攀比的风气。这种现象不仅偏离了彩礼的原始意图,使得支付彩礼的一方家庭承受严重的经济压力,而且也给婚姻稳定性带来了隐患。
针对这种情况,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利用婚姻索要财物,利用婚姻索要财物的行为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原则,必须坚决打击。《规定》再次强调:以彩礼名义利用婚姻索要财物,对方要求返还的,法院应给予支持。
同时,《规定》明确了彩礼与恋爱期间普通赠予之间的区别。《规定》指出,彩礼的支付通常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直接目的是为了建立婚姻关系,具有特殊的含义和范畴。因此,《规定》明确规定,在判断某一支付是否属于彩礼时,可以根据一方支付财务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的风俗习惯、支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的价值、支付人和收款人等因素进行认定。例如,可以调查支付的时间是否处于双方谈论婚姻的阶段、是否存在双方父母或中介人的讨论,财物的价值大小等事实。《规定》还采用逆向排除的方式明确了不属于彩礼的一些财物,如:一方在节日或生日等特殊纪念日赠送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增强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等。这类财物或支出金额较小,主要用于增进感情的需求,在解除婚约或离婚时,可以不必退还。
在彩礼返还纠纷中,程序上的主要争议问题是订婚双方的父母是否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通常由父母安排,接收和发送彩礼也有双方父母的参与。《规定》充分考虑了这些习俗,区分了两种情况:一是订婚财产纠纷。此类案件原则上以订婚双方当事人为诉讼主体,但由于实践中,彩礼的支付方和接收方并不局限于订婚当事人,双方父母也可能参与其中,为了尊重习俗,同时也有利于查明彩礼数额、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等案件事实,确定责任承担主体,《规定》明确,在订婚财产纠纷中,订婚一方及其实际支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订婚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二是离婚纠纷。鉴于离婚纠纷的诉讼标的是解除婚姻关系,不宜将婚姻以外的其他人作为当事人,因此《规定》明确,在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规定》还完善了彩礼返还的规定。近年来,涉及彩礼纠纷出现了新的情况和问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虽然规定了彩礼返还的问题,但在法律逻辑上,还有两种情况没有明确规定,需要完善相关规定:一种是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另一种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
在第一种情况下,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法院通常不应予以支持。然而,最高法指出,支付彩礼的目的除了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因此,共同生活的时间长度应该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在“闪离”的情况下,如果完全不支持相关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特别是倾全家之力支付的高额彩礼,会使双方的利益明显失衡,司法应予适当调整,根据彩礼的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在第二种情况下,如果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原则上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但也不应该忽视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这个共同生活的真实情况一方面承载着支付彩礼一方的重要目标,另一方面会对女性的身体健康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尤其是曾经有怀孕经历或生育子女的情况。如果仅仅因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全部返还,这违反了公正原则,不利于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应当根据彩礼的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表示,《规定》旗帜鲜明地反对利用婚姻索要财物,这对于弘扬健康、节约、文明的婚嫁新风,推进文明乡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有助于提高高额彩礼专项治理的效果,有助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依法平衡双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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