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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到了一起涉及“隐形加班”的案件,此案因使用微信等社交软件工作而被曝光。据悉,此案是中国首个在裁决文中明确提出“隐形加班”问题的案例。面对网络时代的“隐形加班”现象,法院将下班后通过微信进行实质性的劳动认定为加班,从而保障了劳动者的“离线休息权”。
在这起案件中,劳动者李某起诉公司要求支付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12月11日期间的加班费。李某声称,他下班后的加班表现为通过微信或钉钉等应用与客户或同事沟通交流。然而,公司并不承认这是加班。
经过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庭认定李某在某些工作日下班时间和休息日通过社交媒体工作已超出简单的沟通范围,这些工作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特征,不同于偶然和临时的普通沟通。这种行为反映了用人单位管理和用工的特点,应被视为加班。因此,法院判定公司需向李某支付3万元的加班费。
此案的判决创新性地提出了“提供实质性工作”原则和“占用时间显著性”原则作为判断“隐形加班”的标准,符合数字时代劳动形式变化的趋势,真正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此案已被选入“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3年度十大案件”候选案例。
许多网民表达了对法院判决的支持,并希望转发点赞,但也有人犹豫不决。
一些网民认为这是一个双刃剑,需要相互理解。
有些网民指出,是否算加班应视岗位和工作内容而定。例如,销售人员通常拥有较大的工作灵活性,即使有时提前下班或周末与客户对接也是正常的。但对于职能岗位固定的工作人员,周末应视为加班。
总的来说,单位需要关注员工的态度,员工同样需要单位的关注和支持。在这个竞争激烈的时代,既要保护员工权益,也要考虑到公司的竞争力。只有尊重员工,以人为本,才能实现企业和员工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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