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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官方微信公众平台“京法网事”报道,2024年1月26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前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何兴祥进行了公开宣判,因其涉及受贿、违规出具金融票证、违法发放贷款以及隐瞒境外存款等多项罪名。
法院判处何兴祥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一十万元。同时,将依法追缴何兴祥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将其上交国库。
经过审理发现,自2006年至2021年间,何兴祥在任职于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的过程中,利用职位之便或自身影响力,为多个企业和个人提供了诸如银行信贷和子女就业等方面的帮助。在此过程中,他直接或间接地接受了价值约人民币6636万元的贿赂。
2012年至2014年,身为山东省分行行长的何兴祥,在相关企业在管理集团客户统一信贷以及挪用贸易融资等方面存在问题的情况下,仍指示员工违规办理贸易融资信贷。这项决策导致了中国银行分支行办理了总计约人民币63.49亿元和1.04亿美元的信用证和预付款担保。截至案件被查处,这些贸易融资业务造成了银行约人民币14.61亿元的本金损失。
2014年9月,在何兴祥任期内,他又违规将贸易融资信贷额度转变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中国银行下属分支行随后发放了总计约人民币17.46亿元的流动资金贷款。而在2012年至2013年间,当申请人在以他人名义办理贷款并挪用贷款资金的情况下,何兴祥仍然指令银行发放贷款达7743万元,给银行带来了约人民币962万元的本金损失。
此外,在何兴祥担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副行长和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期间的2015年至2021年,他并未如实向上级报告自己的家人在境外开设的银行账户中存有约人民币3369万元的款项情况。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何兴祥犯有多项罪名,并需接受法律制裁。考虑到何兴祥的部分受贿行为未能得逞,他在接受调查期间主动坦白了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同时也对自己的所有罪行供认不讳,并表现出悔罪态度。因此,法院决定对他从轻处理。最终做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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