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就一起数字货币支付薪资引起的纠纷作出判决。原告沈先生因公司要求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而诉至法院,要求股东胡某和邓某支付工资、奖金以及加班费共计27万余元人民币。
事件经过2019年6月,沈先生与某网络科技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被任命为高管,月薪5万元人民币。然而,在沈先生于2020年6月16日提出辞职时,公司却以其项目尚未完成为由,推迟了他的离职日期,并承诺支付当月全额工资。直到项目完成后,公司仍未支付沈先生相应的工资和奖金,因此沈先生将其告上法庭。
据称,公司在实际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每月会扣除社保公积金后,以2574元人民币加虚拟货币USDT(泰达币)的形式向沈先生支付工资。其中,人民币部分已支付至2020年10月,虚拟货币部分已支付至2020年9月。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也规定,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规定,中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
2021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指出,虚拟货币不具备法定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坊、泰达币等虚拟货币没有法偿性,不应也不能在市场上作为货币流通使用。
法院判决在考虑这些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法院认定泰达币作为一种虚拟货币,不应在市场上作为货币流通使用。因此,法院拒绝了股东胡某提出的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的要求,支持了沈先生提出的以人民币形式支付工资、奖金以及其他费用的诉求。
此次判决对于那些试图通过数字货币规避监管和法律限制的企业敲响了警钟,同时也再次强调了人民币在我国经济活动中的唯一合法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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