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判定11名被告人因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而获刑。其中包括9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三至一年不等,另外2名则被判缓刑。据透露,这个犯罪集团非法控制了3200多台计算机系统,非法盈利超过67万元。
非法操控数千电脑挖掘虚拟货币根据法院审理,从2017年3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周某和熊某通过QQ、微信和网站传播大连晟平网络科技公司开发的GPU"挖矿"程序。他们承诺支付佣金和分配收益,指示和鼓励被告人姚某等8人在他人的计算机系统中安装这个"挖矿"程序。这个"挖矿"程序绑定了大连晟平公司的钱包地址,"挖矿"产生的数字货币由该公司兑换成人民币后分给周某,然后周某再分给熊某和其他下线,包括姚某等人。周某和熊某通过这种方式非法控制了3200多台计算机系统,分别盈利约5.8万元。
合作挖掘SC币并盈利自2017年6月起,周某和熊某指示和鼓励褚某(已判刑)等人在他人的计算机系统中安装GPU"挖矿"程序,控制他们的计算机GPU来挖掘SC币,并从中盈利。同年7月3日,周某与刘某商量后决定,刘某负责修改GPU"挖矿"程序,周某和熊某负责推广,同样方式在他人的计算机系统中安装GPU"挖矿"程序,控制他们的计算机GPU来挖掘SC币,并从中分成。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周某、熊某、刘某等11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了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罪行。一审判定定罪和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所以维持了一审判决。(记者 余建华)
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若侵犯到您的权益,可联系多特删除。(联系邮箱:[email protected])
近期热点
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