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流浪猫绊倒投喂者赔24万_男子打羽毛球被流浪猫绊倒致伤残,投喂者被判赔24万元最近引发大家的关注,相信大家都想知道这件事会有怎么样的发展?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一起来看看吧。
据澎湃新闻网消息,一男子吴某在上海闵行区一家羽毛球馆打球时,不慎踩到一只流浪猫的腹部导致跌倒并造成十级伤残。事后,吴某将这家羽毛球馆及其所属公司以及该流浪猫的喂养者肖某告上了法庭。
3月19日,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了解到这起关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的案件。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做出了一审判决。被告肖某需赔偿原告240198.20元,被告羽毛球馆所属公司则需对被告肖某无法赔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羽毛球馆所属公司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肖某追偿。
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为35万多元人民币。他表示,2023年4月20日,他与几个同事一起前往被告某某公司旗下的位于上海闵行区的羽毛球馆打球。他在准备接球扣杀时,不幸踩到了一只猫的腹部而导致跌倒受伤。随后被送往医院,被诊断为右双踝骨折和右腓骨干骨折。经鉴定,构成了十级伤残。据了解,这只猫是由被告肖某喂养的。
原告认为,被告某某公司作为收费运营的羽毛球馆,未能履行好安全保障的责任。而被告肖某则是猫的喂养者。因此,这两名被告应共同承担原告受伤的赔偿责任。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两名被告共同赔偿他的医疗费、律师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以及鉴定费,总计351062.72元。
被告方面却辩解道,当天并未在现场发现猫的存在,也不认同原告是因为踩到猫才受伤的说法。他们认为即使原告所述的情况真实,原告在参与体育活动时也有注意安全的义务。另外,如果是在工作中受伤,那么应该按照填平原则处理。
肖某则辩称,他是某某公司的员工,事发当天并不在现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他的受伤与猫有关。即使确实存在投喂流浪猫的行为,但由于投喂者无法对猫实施管控和支配,所以并不能被视为动物饲养人。因此,他认为自己并不是共同侵权人,也不是本案合适的被告,此案不存在法定连带赔偿的情况。同时,原告因为剧烈运动造成的身体损伤,也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
根据多名证人的证词,法院认定原告受伤的原因是打羽毛球时踩到了猫。根据调查的事实,确认这只猫是由肖某喂养的。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动物饲养人需要对因其饲养的动物导致他人受损的情况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肖某赔偿是合理的。而某某公司作为羽毛球馆的经营者,对其所经营的场地具有安全保障的义务。然而,由于其管理疏忽,没有履行好这个职责,导致原告在打羽毛球时踩到猫而受伤,因此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在第二次庭审时,被告肖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所以他放弃了相关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他自己承担。
2024年2月2日,法院依法作出了酌定的一审判决:被告肖某应在判决生效后的十天内赔偿原告吴某医疗费46550.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30元、营养费4200元、护理费6300元、残疾赔偿金168068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800元、鉴定费2850元、律师费6000元,共计240198.20元;
被告某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的十天内对上述第一项中被告肖某无法赔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某某公司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肖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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