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稿人:曾杰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林安琪(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金融辩护中心研究员)
转载请事先私信或联系作者获取授权。
导言:
在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的一篇文章《此种差价,不可违法获利!》中,涉及了一宗被告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买卖与美元挂钩的USDT(泰达币)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争议案件。
此案中,一位法官提出,被告人以低于市场价格购买“币圈”散户手中的泰达币,再按照当日美元汇率出售,以此赚取差价并获利。此行为被视为大量资金通过泰达币兑换美元,可能减少国家外汇储备,因而被界定为变相买卖外汇,涉嫌非法经营罪。
然而,这一观点有待商榷。根据已知判例,如此定性实属罕见。事实上,泰达币虽与美元价值挂钩,但并不等同于外汇。它仅是一种在国内外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充当美元中介角色的稳定币种,属于美元的代币,用户可与美元实现1:1兑换。在此案中,被告人并未进行实际的外汇交易,仅是以人民币收购泰达币后,再以相同价格卖出,实质上只是进行了虚拟商品(泰达币)的买卖,而非美元。
尽管法官试图将泰达币视作一种特殊的虚拟货币,将其与美元直接挂钩的特点作为将其归类为外汇的理由,但这不符合《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部门对于外汇的定义。根据条例,外汇需要具备法定货币的特征,由国家信用背书,能够用于国际清偿。但泰达币由私人企业发行,缺乏国家信用保障,不具备法偿性和强制性,故不属于法定外汇。我国相关政策明确指出,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仅为特定虚拟商品,不得视为货币流通使用。
从行为性质角度看,非法经营外汇罪通常指向无合法资质的外汇兑换经营活动,例如非法结售汇,导致国家外汇储备流失和宏观管理受损。而在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更像是个人投资套利行为,未构成对他人提供非法外汇兑换服务,因此,将其认定为经营行为显然是不合适的。
结论:对于泰达币交易行为的法律定性,需要深入理解其性质,遵循法律规定,以免出现类推解释带来的误判。对于相关问题,我们期待业界专家能提供更多见解和指导。
注: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内容,请提前联系我们并通过私信沟通授权事宜,并务必在注明来源。未经授权,请勿擅自转载或使用本文内容。
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若侵犯到您的权益,可联系多特删除。(联系邮箱:[email protected])
近期热点
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