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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的法律保护——以“瑞波币侵权纠纷案”为例

2024-05-02 00:46 来源:网络

专业领域涉及新型经济犯罪刑事辩护以及虚拟货币相关的法律服务,涵盖虚拟货币刑事犯罪(如“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传销活动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虚拟货币投资贸易争议、虚拟货币交易及涉外汇业务中银行卡冻结后的申诉解冻等问题。

自924通知出台以来,人们不禁要问:对于虚拟货币的民事案件,法院将如何判决?此外,924通知出台前发生的业务活动是否会受到该通知的影响呢?

一、案件回顾


在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2021)京04民终743号】虚拟货币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案中,原告吴某误将自己的瑞波币XRP6919.1532(市值约人民币21317.22元)转账至他人账户。在发现错误后,吴某立即联系火币公司的客服,但未得到有效解决方案。次日,火币客服反馈称该批瑞波币已被转移。

吴某指控火币公司,认为其运营的火币网平台披露的塞舌尔公司主体无效,非法规避中国法律,导致自身财产受损。此外,吴某还指出,在明确告知客服瑞波币转错的情况下,火币公司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应对财产损失承担责任。

二、法院观点


案件在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审理,法院明确了三个核心争议点:


此案是否涉及国际因素及适用何国法律


瑞波币是否具有法律保护的财产权益


火币公司是否为相关软件运营商,是否应对侵权行为负责



法院裁定此案应适用中国法律审理,并认定瑞波币具有财产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若符合条件可受到法律保护。鉴于瑞波币的效用性(作为支付媒介,可在几秒内实现跨国交易,几乎无需手续费)、稀缺性(总量恒定,发行之初即承诺永不增发,不能通过“挖矿”轻易获取)和可支配性(持有者可进行占有、转让并从中获利),法院确认瑞波币产生了可法律保护的财产权益。

尽管924通知规定虚拟货币不得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但并未否定其具有法律保护的财产价值。因此,吴某有关瑞波币为合法虚拟财产的主张得到法院的认可,但由于缺乏充分证据,其诉讼请求最终被驳回,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三、司法实践中的典型例证


虚拟货币可分为主流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坊、瑞波币)与非主流货币。在司法实践中,关于虚拟货币是否应承认其财产属性并给予法律保护的问题,各地法院判断各异。一些法院已明确承认主流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例如:


王某峰诉孙某平返还原物纠纷案【(2021)吉08民终1014号】,法院确认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或商品具有合法属性。


王某诉冯某鹏返还原物纠纷案【(2021)津0105民初2374号】,法院同样认为比特币具有虚拟财产特征。


闫向东等人诉李圣艳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2019)沪01民终13689号】,法院认为比特币作为网络虚拟财产应受法律保护。



对于非主流虚拟货币,也有少数案例确认其财产属性,如:


刘某诉赵某清委托合同纠纷案【(2021)鲁01民终3796号】,法院认为BUT币虽禁止作为货币流通,但仍具有财产属性。


辛凯诉北京薪付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21)沪0114民初2000号】,法院确认SIP代币作为虚拟财产具有一定的财产属性和价值。



四、结语


无论是在924通知之前还是之后,主流虚拟货币具有法律保护下的财产属性已成为不争的事实。个人民事持有虚拟货币不应被视为违法行为。至于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是否应受法律保护,则需视具体案件情况而定。

最高人民法院第九次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2条强调,在确定合同无效或不成立后财产返还或折价补偿的范围时,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防止不诚信一方因合同无效而受益。在防控虚拟货币交易风险的同时,司法部门应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与安全的同时,兼顾民商事法律中私法自治及诚实信用原则,确保公正地解决纠纷,真正实现每一起案件的公平正义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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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的法律保护——以“瑞波币侵权纠纷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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