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央行于3月19日发布了六起典型的洗钱犯罪案例,其中一桩涉及一对离异夫妻。丈夫陈某波以其定期固定收益理财产品的虚假宣传为手段,拒绝兑现承诺,并通过开设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发行虚拟币,故意拖延或拒绝投资者提现,涉案金额高达1200余万元后逃往境外。
案件详情:1. 陈某波在其创立的意某金融信息服务公司名下,自2015年至2018年间,未经官方许可,推出定期固定收益产品,并自行操控涨跌,大部分资金用于偿付利息和个人挥霍,直至后期彻底拒绝兑付。
2. 同时,他还设立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发行虚拟币,诱导客户充值、交易,并伪造平台交易数据,通过限制提现、编造黑客盗窃等理由掩盖资金黑洞。
3. 2018年11月,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针对陈某波涉嫌集资诈骗犯罪立案侦查,此时他已潜逃海外。
随着陈某波的资金链断裂,他开始借助妻子陈某枝转移非法资产。陈某枝不仅接收并转给陈某波300万元非法集资款项,还在明知其丈夫涉嫌集资诈骗已被警方追查并逃往境外的情况下,仍协助他将资金通过银行转账和兑换比特币的方式转移到境外,为陈某波在国外生活提供资金支持。
此外,陈某枝还将陈某波用非法集资款购置的车辆低价卖出,将所得款项换成比特币密钥交给陈某波在国外使用。
调查与审理: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在办理陈某波集资诈骗案时发现了陈某枝涉嫌洗钱的线索,立案侦查后于2019年4月3日将其以涉嫌洗钱罪提起公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期间提出了补充侦查的要求,公安部门依据此要求从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取得了关键证据。
2019年12月23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陈某枝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20万元。陈某枝并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案例启示:利用虚拟货币进行跨境兑换,将犯罪所得转换成境外法定货币或财产,已成为新型洗钱手段。尽管我国已明令禁止代币发行融资和兑换行为,但由于各国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存在差异,境外虚拟货币服务商和交易所依然可以实现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自由兑换,因此虚拟货币被用来成为跨境清洗资金的新通道。
此案强调,在查处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犯罪时,必须系统地收集和运用证据,追溯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间的转换过程,并根据虚拟货币交易的具体流程,搜集涉及赃款转换为虚拟货币、再兑换为法定货币或使用虚拟货币的相关交易记录。
即使上游犯罪(即集资诈骗)尚未得到法律判决确认,或者由于各种原因无法追究刑事责任,也不影响对下游犯罪(即洗钱罪)的定性和起诉。在打击此类犯罪中,应充分认识到洗钱罪虽然是下游犯罪,但它仍然具有独立的犯罪性质,必要时可以将上游犯罪视为案内事实予以审查,并根据现有证据直接认定洗钱罪名成立。
4.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负责人指出,近年来,人民银行持续加强风险管理理念,加大对反洗钱义务机构的执法检查力度,构建了风险评估和执法检查的双重反洗钱监管体系,2020年共对614家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进行了专项和综合执法检查,并对537家违规义务机构实施了行政处罚,罚款总额达5.26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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