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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尽管网民们的解析颇具合理性且符合大众共识的逻辑,然而,凡事都需要确凿的证据支持。主管单位划分责任同样应遵循这一原则,这也是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
这意味着家长们若想向幼儿园寻求解释并维权,首要前提是取得甲醛超标的确切检测报告,这样才能合法地提出权益维护诉求。否则,无论是主管部门还是诉诸法院,都难以得到有力的支持。
其次,一旦经由独立第三方检测确认幼儿园确实存在甲醛超标的问题,那么无论其当初是如何通过验收,哪怕是由施工队伍导致的,幼儿园仍需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9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伤害的,上述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实践中,幼儿园里的孩子们由于不满八周岁,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凡是在幼儿园就读期间发生的损害事件,作为管理者的幼儿园均须承担责任。当然,如果实际过错在于施工队伍,幼儿园在承担责任之后有权依法对其追偿。但这已与家长方无关。
最后,幼儿园需要承担何种具体的民事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已有明确阐述。即行为人对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在内的合理治疗和康复费用,以及因家长误工而导致的收入减少(即误工费)。
在此情况下,有网民发表评论:“我想明白了,与其每日辛苦奔波,不如我家孩子幼儿园小班、中班不去上了!”对此,另一位网友立即回应:“照现行规定,除非有正当理由,未完成幼儿园学业的孩子,小学通常是不会接收的。”紧随其后的又一位网友则表示:“国家明文规定的九年义务教育摆在那里,谁敢违法?哪个小学胆敢拒绝接收达到法定入学年龄的学生,那就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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