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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在与劳动者依法建立起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无权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然而,实践中,用人单位违法解雇劳动者的行为依然频繁出现。韶关的黄某和他的同事们就遭遇了这样的境遇,他们正在正常工作之际,却突然被公司通知整理个人物品并离开工厂……那么,他们是被强制离职还是被礼貌地劝退呢?又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劳动权益呢?在这期《以案说法——非法“裁员”》节目中,我们将给出答案。
本期节目聚焦的法律要点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产生后,当事人有权向所在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如调解无效,任何一方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同时,当事人也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若对仲裁结果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明确指出:“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继续履行;劳动者如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劳动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根据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双倍赔偿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是:根据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则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标准给劳动者作为补偿。超过六个月未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则支付相当于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以下任一情况下,如需裁员二十人以上或虽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的十分之一以上,用人单位须提前三十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并在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后,方可实施裁员:
(一)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
(二) 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
(三) 企业转型、重大技术创新或经营模式调整,即便变更了劳动合同仍需裁员;
(四) 其他因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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