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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其附件3中详细规定了营业税转增值税试点期间的过渡政策:
对于个人出售房产,若该房产购入未满2年,在对外转让时需按5%的税率全额缴纳增值税。然而,如果房产持有期达到或超过2年,且该房产位于除北京、上海、广州、深圳之外的地区,则可享受增值税免征优惠。
特别地,在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这四个城市,政策有所区分:对于购入未满2年的房产,同样按5%全征增值税;对于持有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宅,出售时需对销售收入减去购房成本的差额按5%税率征税;而对于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宅销售,则依然免除增值税。这一特定规则仅限于这四个一线城市实施。
以上调整旨在细化不同区域和房产类型的增值税处理,确保税收政策适应房地产市场的多样性需求。
依据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公告2016年第36号),其中附件3详细列出了营改增试点期间的税收过渡政策,具体如下:
第一,增值税的减免条款涵盖若干项目,其中特别指出:
第十五项规定,个人出售自己建造并使用的住房,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此条款旨在明确,在营业税转为增值税的全面实施过程中,对特定个人房产交易给予的税收优惠,确保政策平稳过渡,同时减轻普通民众在特定房产交易中的税务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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