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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政富入狱后再被举报 “漏罪官员”将被加刑

2016-08-05 08:55 来源:环球时报

雷政富入狱后再被举报 “漏罪官员”将被加刑

  原标题:“花花厅官”雷政富入狱3年多后再被举报,要加刑吗?

  记者王姝

  重庆不雅视频案落马厅官、重庆市北碚区区委原书记雷政富案又起波澜。

  近日,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委原书记李波受审时当庭举报,称雷政富曾收受几处门面房。

  李波向法庭提供上述线索,认为雷政富案涉嫌漏罪。公诉人在庭审中称,李波对于雷政富的举报,应由法庭核实后,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部门进行调查。

  “政事儿”注意到,正在狱中服刑的雷政富,因有悔改表现已被减刑10个月。

  上述“门面房”举报的真相如何?如果是真的,那么雷政富会不会面临减刑后又加刑的结局呢?

  雷政富还有第四笔受贿?

  雷政富不雅视频案发生于三年前。2012年11月20日,孙政才正式担任重庆市委书记当晚,网上开始流传重庆市原北碚区委书记雷政富的不雅视频。重庆官方在63小时内,经调查核实作出了免除雷政富职务的决定。由于反应迅速,孙政才与他所领导的重庆领导班子赢得了一致好评。

  被免职后,重庆市一中院于2013年6月,一审判决雷政富犯受贿罪,受贿金额316万余元,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雷政富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13年9月,重庆市高院作出终审裁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政事儿”注意到,法院的判决书显示,雷政富的316万余元受贿金额,有三个来源。

  其一,重庆不雅视频案主犯肖烨(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视频相要挟,向雷政富“借款”300万元。为防止视频曝光,雷政富找到重庆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明某要求其帮忙“借款”300万元给肖烨。“借款”到期、肖烨不予归还,雷政富向明某表示由其本人归还,明某表示不用归还,雷政富予以认可。

  其二,雷政富利用职务之便,为重庆某公司争取扶持资金等优惠政策提供帮助,并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印某给予的美金1万元。

  其三,雷政富为重庆某医院骨科主任范某职务升迁提供帮助,之后范某通过雷政富的妻子转送感谢费10万元,雷政富知道此事后予以收受。

  上述三笔受贿金额,均与门面房无关。那么“门面房”举报是怎么回事呢?


  据媒体报道,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委原书记李波案庭审过程中,证人罗某指证李波曾收取他的贿赂。可李波反称,罗某曾长期在重庆市从事建筑工程和房地产开发,2013年因涉雷政富案接受调查,但重庆有关部门向罗某调查时,罗隐瞒了向雷政富行贿几套门面房的事实。

  李波的当庭举报意指,除了三年前法院认定的三笔受贿,雷政富还曾收了第四笔钱物——几套门面房。案发后,雷政富与行贿人都隐瞒了这几套门面房。

  对此,公诉人在庭审中称,李波对于雷政富的举报,应由法庭核实后,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部门进行调查。也就是说,雷政富是否收受了这几套门面房,有待于下一步司法机关的调查结果。

  如果构成第四笔受贿,会加刑吗?

  “政事儿”注意到,今年5月26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裁定书显示,雷政富已获减刑10个月。

  雷政富现在重庆市九龙监狱服刑。九龙监狱于去年11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称雷政富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查明,雷政富在服刑期间获3次记功行政奖励,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

  雷政富的原刑期从2013年2月1日至2026年1月31日止。减刑10个月后,刑期变更为从2013年2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止。如果“门面房”举报查证属实,那么刑期是否会有变化呢?

  刑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刑法研究所所长阮齐林接受“政事儿”采访时表示,雷政富是否收受了几套门面房,这有待于司法机关认定。不过,我国刑法对于漏罪、新罪都有明确的规定。

  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

  举例来说,嫌疑人盗窃5万元,量刑建议计算的基准刑是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宣告后,有新的证据证明,该嫌疑人实际上盗窃了10万元,即除了原判决的5万元,又新发现了5万元。那么此种情况就属于同种漏罪(原罪、新罪都是盗窃罪),原罪、新罪数罪并罚后,基准刑大约是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至七年。

  受贿罪与此相同。比如某位落马官员涉嫌受贿300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0余年。判决宣告后,司法机关又发现新线索,查明该名落马官员隐瞒了数百万元受贿财物,那么依据同种漏罪数罪并罚的原则,根据新罪——隐瞒的数百万元受贿财物,以及该名官员的犯罪情节、危害程度、认罪态度等,再定罪量刑。


  阮齐林对“政事儿”说,简而言之,只要查明有漏罪,那么肯定会一追到底。

  此前“漏罪官员”是如何处理的?

  “政事儿”注意到,司法实践中,此前屡现“漏罪官员”被加刑。

  2007年1月,退休后经商的辽宁省阜新市原市委书记王亚忱因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两年后,司法机关发现王亚忱案还有漏罪,王亚忱与其子侵占挪用公司资金,其中职务侵占犯罪7起,总额为430.02万多元,而且王亚忱还有一起挪用资金犯罪,金额为3万元。

  最终,法院认定,王亚忱犯职务侵占罪,判刑6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20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120万元,罚金40万元。

  2011年,湖北省石首市国土局原党委书记、局长王永平因受贿罪曾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去年2月减刑后刑满释放。可去年底,检察机关发现王永平还有漏罪,遂以涉嫌受贿罪再次对王永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出狱10个月的王永平,再度被刑拘。

  前年底,武汉新洲区两名落马官员因漏罪加刑。该两名落马官员分别是新洲区发改委原副主任程某、原经济体制改革科科长林某,因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5年半。

  宣判后,检察机关在查办其他人员涉案线索时,发现程某、林某可能存在漏罪,后经查实,两人主动交代了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两人“协助”一公司弄虚作假,使该公司拿到了100万元专项扶持资金。法院认定两人犯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后,程某的刑期从6年“延长”到6年9个月;林某的刑期从5年半“延长”到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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