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讯近日,有微博网友爆料,枣庄市薛城区舜耕中学七年级十一班一名学生疑似被老师罚跪。大众网记者发现,虽然配图中只有当事学生的一个背影,但明显可以看出,学生当时处于一个下跪姿势。今天下午,薛城区舜耕中学的一位负责人向记者回应称,经调查,该校老师并没有体罚学生,是学生主动跪到教室前面听课的。而有知情人士透露,这事与该学生没完成作业有关。
从网友上传的这组配图中,记者看到,事发时应该是正处在上课状态,图片中所有同学都面朝黑板位置,但一位身着红衣、红色运动鞋的学生,跪在了黑板右侧接近教室门口位置。虽然只有学生背影,但是记者从照片中可以清楚看到,学生两腿膝盖以下与地面接触,明显是跪在地上。根据图片推断,当时学生也是处在听课状态。
从图中可以看出,学生明显是在跪在教室里上课。
学生在课堂上跪着听课,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对此,枣庄市薛城区舜耕中学办公室李主任解释称,该校近几天确实有这回事,但学生下跪并不是老师的要求,而是学生主动行为。“当时这个孩子并不是孤零零跪在地上,前面还有一个凳子趴着。”
对于孩子为何要主动跪到教室前面的说法,李主任说,自己并不清楚,并称学校有知情人士发过帖,建议记者去当地论坛上找说法。随后,在枣庄当地一论坛上,大众网记者发现,有位叫“神的代言人”的网友发布内容称,一位参与调查该事件的老师在朋友圈里对该事件进行了说明,“事件发生在七年级11班,事件的起因是因为该学生数学作业没写完,数学老师让搬着板凳去前面蹲着写,该学生觉着累便跪着写作业了。”。
平度工伤赔偿律师杨律师介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48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
《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教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也明文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对老师的违法行为,可以向校领导或者向学校上级机关反映,要求责令老师纠正其错误做法,也可以要求对其给予行政处分。当然,对老师这种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学校的主管部门处理,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主管部门不进行处理,则可以以主管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判令进行处理。 体罚,是教师对学生肉体实施惩罚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如殴打、罚站、下蹲、超过身体极限的运动、刮脸、打撕嘴巴等行为。变相体罚,是指采取其它间接手段,对学生肉体和精神实施惩戒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如劳动惩罚、抄过量作业、脸上写字、讽刺挖苦、谩骂、烈日下暴晒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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