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幼女、少女即使“零口供”,形成完整证据链也足以定罪量刑;重复多次就相同或类似事项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提起行政诉讼,不具正当性的应依法驳回……今天,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全省法院第四批八件参考性案例,为全省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提供了“范本”。
拒不供认强奸幼少女
证据链完整被判死刑
强奸、敲诈勒索案是一起“零口供”案件。
自2009年起,被告人寻找在校初中未成年幼女、少女,以交友为名与幼女、少女聊天,并在一些学校的贴吧自称自己在社会“混”得很好,经常打架,很多人都非常惧怕他,进而寻找机会以诱骗、威胁、恐吓的方法要求与幼、少女见面。为了能将被害人诱骗至指定地点,安排他人先与被害人见面,确定其身边没人陪同后再将其带至宾馆房间,或指使他人接触一些年纪小的女学生带至事先开好的房间,采取言语威胁或暴力手段,先后对16名幼女、少女进行侵害。
归案后,对不法事实拒不供认,仅在第一次讯问中承认和被害人陈某发生了性关系,但辩称陈某是自愿的。在之后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间,均拒不认罪,也不做任何辩解。二审开庭时拒不出所,并采取自残方式逃避审判,后二审法院采取远程视频庭审的方式开庭进行了审理。
虽然基本上属于“零口供”,但裁判法院经依法审查,认定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罪量刑,依法判处死刑。判决结果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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